在持械型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系初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化名),男,29岁,北京市某区居民,公司职员,无前科。2025年,张某在某酒吧消费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酒瓶砸向对方致其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张某系初犯、偶犯,此次系酒后一时冲动所致;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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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张某、全面阅卷,并制定了全面的从轻辩护策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
第二,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张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张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在辩护人的指导下,张某已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第四,张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张某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此次系酒后一时冲动所致。
第五,张某符合缓刑条件。张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具有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持械型寻衅滋事罪中坦白、认罪认罚与赔偿谅解的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持械伤人情节相对较重,但通过全面挖掘从宽情节、积极修复社会关系,仍有可能争取从轻处罚甚至缓刑。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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