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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守护水域生态安全
是生态警务肩负的重要使命
近日
莫力庙派出所精准出击
成功查处一起夜间非法捕捞案件
现场抓获违法人员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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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回 顾
近期
莫力庙水库水域
非法盗窃捕鱼现象频发
违规捕捞行为
严重破坏水库水生生态资源
扰乱正常渔业养殖及水域管理秩序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
莫力庙派出所主动履职、精准发力
积极对接联动渔政股
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针对非法捕鱼人员
多选择夜间、凌晨隐蔽作案的特点
民警优化巡查方案、调整勤务模式
巡逻重点水域开展排查整治
8月20日凌晨4时
莫力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巡查中
利用无人机锁定
在水域深处两伙涉嫌非法捕捞的
违法行为人
通过警用无人机开展“空地联动”
实时画面回溯进行轨迹研判
精准锁定莫力庙水域作案区域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
将正在进行非法捕捞的
5名违法行为人抓获
到案后
5人对在水库私自捕捞鱼类的违法行为
供认不讳
目前莫力庙派出所已对5人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什么是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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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威胁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非法捕捞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条文: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司法解释: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两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警 方 提 示
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是保护水域生态、修复渔业资源的关键举措。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方式,会对水域生态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危害水生生物生存繁衍。科尔沁公安将持续强化水域巡查管控,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切实守护江河生态安全。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水域生态安全,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
来源 │平安通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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