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只是供述了诈骗宋某钱财的犯罪事实,后在公安机关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向其讯问落实中才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供述诈骗宋某的犯罪事实远远少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已退赔部分被害人并取得相应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已经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处罚并请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经过阅卷,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已获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可酌情对陈某甲从轻处罚”的审查意见。经审理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某甲亲属已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酌情从轻处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有理部分成立,予以采纳。一、维持刑事判决第一项定罪部分;二、撤销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甲分别退赔被害人损失。
原标题:陈某甲诈骗罪二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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