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书坑儒长期以来被认为是秦始皇暴政的典型象征,但是回到《史记·秦始皇本纪》等史料所记载的具体情境中会发现这两件事既相互联系又不能简单地合并成一次单纯的针对儒家的文化清洗。焚书发生在秦始皇三十四年,直接背景是朝廷围绕郡县制与分封制展开的激烈争论;次年出现的“坑儒”,则和方士求仙失败、卢生和侯生逃亡以及皇帝震怒后的严厉追查有关。历史的残酷性毋庸置疑,但是事件中的人物、对象和动机,仍然可以放在当时的政治环境里面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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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三十四年,在咸阳宫举行的宴会里,博士周青臣称赞秦朝统一天下、废除分封而设郡县的制度是天下之大势。齐人淳于越则提出反对意见。他害怕皇帝的子弟、兄弟没有封国和实际力量,一旦出现田常、六卿那样控制朝政的权臣,中央未必能够自保。在淳于越看来,古代分封体系虽然有缺陷,但是可以依靠宗室和功臣作为屏障;如果完全抛弃古制,则秦朝的统治不会稳固。讨论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尊儒或者反儒,而是在于新建立的帝国应该依靠郡县官僚体系还是保留部分分封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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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李斯的观点是另外一种说法。他认为诸侯并立的时候各国可以标榜不同的学说、争取不同的人才;但是天下统一之后政令必须由中央发出,不能让民间不断用古代制度来批评当朝的政策。李斯担心的是,士人援引《诗》《书》和前代历史对现实法令进行否定,最终会影响到国家统一意志。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并颁布了著名的焚书令。诏令要求除秦国史书外,民间收藏的列国史书、《诗》、《书》以及诸子百家著作上缴焚毁;但是医药、卜筮、种植等实用技术类书籍不在禁毁之列,博士官掌管的典籍也可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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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焚书令的范围虽极其严厉,却并非“所有书籍一律焚毁”。它主要是对历史记忆、政治议论和多元学说在民间传播进行限制。李斯还提出以吏为师,要求人们学习法令,把官吏作为知识和制度的权威来源。实际上这是秦朝治理的核心追求——用统一的文字、度量衡、道路以及法律的方式尽快把原本分裂的六国地区整合进同一套行政秩序中去。问题在于,秦朝将统一秩序同压缩思想空间结合起来,使得不同意见很容易被当作对政令的挑战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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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儒”发生在次年,其导火索与方士活动密切相关。秦始皇晚年热衷求仙,方士卢生、侯生曾奉命寻求仙药。卢生一度劝说秦始皇隐匿行踪,以免“恶鬼”干扰真人降临,秦始皇因此更改称谓,并加强宫廷行踪的保密。后来,卢生、侯生未能完成求仙任务,选择逃离咸阳。秦始皇得知后极为愤怒,在认为自己召集文学方术之士本意是求得长生与太平时却被欺骗和诽谤的情况下就下令审查咸阳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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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史记所载,“诸生”被坑杀的数目为四百六十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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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诸生”主要是儒生、方士,还是兼有不同身份的知识人,在后世一直存在讨论,现有材料难以做出绝对确定的比例判断。可以确定的是,这场杀戮和此前的禁书政策、皇帝对于方士的失望以及对舆论的恐惧交织在一起。“坑儒”的出现是秦始皇晚年统治后期的一件事情,它的导火索就是方士活动所造成的社会动荡。它不能被轻描淡写地解释成一次普通的政治整肃,更不能因为对象身份存在争议而忽略四百六十余人遭杀害的严重后果。从另一个角度看,焚书和坑儒是秦帝国建立以后的治理焦虑的表现。“礼乐之制”以古为师,“法家之术”重利轻义,“儒家之道”的根本在于德行教化。面对刚刚统一的大好疆域,秦始皇选择的是后者,想以最快的速度建立起一个稳定的国家机器。但是依靠严刑峻法可以很快地建立起秩序,却不能代替文化认同和政治信任的形成。“坑儒”只是秦始皇统治时期的一件事情,“焚书”也只是他统治时期的一个政策,并非他全部的政策。从表面上看是“统一制度”,从深层上看是“治理危机”。焚书、坑儒留下的警示或许正在于此,即统一制度不等于消除异见,治理若只剩惩罚和禁令,往往会在表面的整齐之下积累更深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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