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引发公众广泛讨论的婚外胚胎案,近日公布了最新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在8月3日同时启动两条维权路径,一边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了追究对方重婚责任的公诉控告材料,一边向属地法院提起了重婚罪刑事自诉。
经过接近一个月的等待,8月31日公安和法院两个部门同步给出了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以不存在相关犯罪事实为由,驳回了公诉控告申请;法院也认定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重婚罪的立案要求,没有受理这起重婚自诉案件。不少人得知结果后都感到十分疑惑,明明对方已经伪造了结婚证,甚至拿着假证完成了辅助生殖相关流程、培育出了婚外胚胎,为什么连重婚罪的立案门槛都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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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背后的核心原因,是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认定门槛,远比绝大多数普通人想象的要严格得多。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条文规定相对简洁,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行业内普遍公认的裁判规则,其中最核心的要件,从来不是出轨、婚外同居甚至生育子女,而是必须证明行为人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要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同时核查三个维度的证据:首先是双方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不是短期的约会、临时姘居行为;其次是二人对外是否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仅在私密空间内互称伴侣,要在共同的社交圈层中明确传递出二人是夫妻的信号;最后是二人共同生活的外在状态,是否足以让周边不知情的普通公众,普遍产生二人是合法夫妻的认知,形成公开的夫妻身份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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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立案标准也有非常明确的硬性要求,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标准和法院的定罪标准是完全统一的,都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程度。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受理重婚相关的报案时,就需要按照这个标准对初步证据做严格核查,如果报案人连能够支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核心要件的初步证据都无法提供,自然很难顺利进入刑事诉讼流程。而“没有犯罪事实”本身就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绝对出罪事由,一旦作出这个判定,就意味着刑事追责的入口已经被直接关闭。
很多人容易混淆的是,伪造结婚证、使用假证办理辅助生殖相关手续的行为,本身已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属于独立的违法行为,但这一行为和重婚罪的认定是完全分开的两条法律路径,伪造证件的事实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二人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也是本次案件中相关证据没有被纳入重婚罪认定考量范围的核心原因。
这起案件也给不少遭遇婚姻背叛、想要通过重婚罪追责的当事人提了醒:重婚罪的认定有非常清晰的法定边界,并非只要对方存在出轨、婚外生子等过错就必然构成刑事犯罪,提前理清法定构成要件、针对性收集核心证据,才是更理性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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