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位是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也是贴近百姓日常生活的民生工程。政府科学规划、规范设置路边公共停车位,看似是小小的城市细节,却承载着大民生、体现着城市治理水平,既切实便利群众出行,又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秩序、提升城市整体面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有部分群众、城市道路两旁的门店老板为了满足个人利益私设地锁、石墩、锥桶、电动车霸位的违法乱象到处可见,这些行为不仅使其他车辆无法正常停放,还会造成挤压通行空间,容易引发邻里纠纷、道路拥堵和安全隐患。有时还会因停放车辆造成吵架、甚至上升为肢体冲突行为,这些霸位行为严重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南召县九龙西路大约仅500米路段,这种霸位现象比比皆是。“由此可见”其他路段也不会“规范如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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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用石墩、锥桶、地锁、凳子、电动车占位,就属于本条禁止行为。)
第33条: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只有政府部门有权规划车位,个人、商户无权圈占、独占。)
第59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简单释义:
1. 电动车(非机动车)不能随便停放;有划定的停车区就必须停到那里。
2. 把电动车长时间停在机动车车位用来占车位,既妨碍机动车停放使用,也违反本条,同时还违反第31条,属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104条(处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呼吁:相关部门发挥职能监管作用是义不容辞、不可推御的责任。依法依规治理霸位现象,让人民群众享受公平的停车权力,为人民群众的生态出行环境作出应有职责,提升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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