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税务师、凌颖/诉讼律师 【税律笔谈】按:
不少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都遇到过这样的跨境税务难题:父母在国内留有房产,自己通过继承完成国内过户,当初完全不了解美国海外资产申报规则,遗漏申报Form 3520。时隔数年,将继承得来的房产出售,售房款也已经汇至美国,这时才猛然意识到,IRS已经盯上这笔资产。
中美税制存在巨大差异,国内办完继承、卖房拿到钱,不等于在美国税务层面万事大吉。很多跨境家庭踩坑,恰恰就是卡在继承环节的信息申报。今天我们就拆解实务中流传的三种处理思路,其中两种属于高风险 “坑路”,只有一条才是真正合规出路。
继承国内房产,美国税基怎么算?
很多纳税人会陷入一个误区:父母早年花10万元购置的国内房产,我继承之后,美国计税成本就沿用这10万元。如果房屋后续以500万卖出,那490万全部算作资本利得缴税。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依据美国税法IRC §1014条款的Step‑Up Basis(税基抬升)规则:被继承人离世时,继承人取得的继承资产,计税税基直接重置为被继承人去世当日的房产公允价值。
举个例子:父母离世时,这套房子市场价值500 万,那么你的美国计税税基就是500 万。后续你以550万价格出售房屋,真正需要计税的资本利得仅为50万,而非全部的房屋增值。
这条规则对中美跨境家庭至关重要。国内房产历经数十年大幅增值,如果不能适用税基抬升,纳税人将承担极其沉重的美国资本利得税负。
但权利的行使要有证据支撑。想要向 IRS 主张 Step‑Up Basis,你必须能够证明被继承人离世之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缺少死亡证明、继承公证、对应时点房产评估报告,IRS 不会凭空认可你主张的税基。
三条处理路径,两条是陷阱 路径A:将售房款包装为境外赠与【高风险】
这是部分美国本土CPA会给到的 “投机捷径”。逻辑很简单:绕开继承房产复杂的证据链条,把卖房所得款项伪装成一笔来自境外的现金赠与,通过Form3520 Part IV 进行申报。赠与本身不产生所得税,只完成信息申报即可,看似简单省事。
但这套操作的硬伤,在于资金与资产来源无法篡改。
银行流水清晰标注款项为售房款;中国不动产交易档案会完整留存记录:房屋原产权人为已故父母,本次财产来源属于遗产继承。一旦进入IRS审计,调取跨境信息后,资产来源、资金流向一目了然。
将遗产处置收入谎报为在世主体的赠与,属于事实层面的虚假申报。一旦被IRS 认定为故意疏忽(willful neglect),不仅会面临最高25%的高额罚款,还可能触发税务欺诈调查。
更致命的是,当你自行把这笔收入定性为 “受赠所得”,相当于主动放弃继承资产的法律立场。IRS有权拒绝适用 Step‑Up Basis,直接采用父母原始购房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数十年的房产增值全部计入应税资本利得,税负直接成倍上涨。
本质上这是赌不会被审计的激进操作,正式税务处理中不建议采用。
路径B:补报继承信息+完整申报房屋出售【合规路径】
这是实务中唯一走得通的方案,完整还原资产取得与处置的全部事实,分四步完成合规补救。
第一步:补报继承对应年度的Form 3520
Form3520 Part IV 同时覆盖境外赠与与境外遗产。当你继承取得境外房产,只要被继承人离世时房产公允价值超过10万美元,就产生申报义务。
很多人担心逾期补报会直接触发巨额罚款,这里有一个2024年底IRS释放的重大政策利好:IRS停止对Form3520 Part IV 实施系统性自动罚款评估。旧规则是先下发25%罚款通知,再由纳税人申诉;现行规则改为,IRS先审阅纳税人提交的合理理由说明,再综合判断是否处以罚款。
对于非主观故意漏报的纳税人,只要提交充分的合理原因陈述,例如不熟悉美国跨境税务法规、前期会计师给出错误意见等,罚款获得豁免的概率较高。
- 如果仅漏报信息申报表,不存在收入漏报:走 DIIRSP(境外逾期信息申报表提交程序)提交材料;
- 如果同时存在租金、卖房等收入未申报,则需要适用Streamlined合规申报程序,前提是能够证明行为属于非故意(non‑willful)。
第二步:房屋出售年度如实申报资本利得
使用Form 8949搭配 Schedule D进行申报,税基采用被继承人去世当日房屋公允市价。长期资本利得最高税率20%,如果调整后总收入超过门槛,还需要额外缴纳3.8% 的净投资所得税 NIIT。
第三步:提交Form 1116申请境外税收抵免
国内卖房环节缴纳的20%差额个税,可以归入被动收入篮子,用来抵扣美国这边的应纳税额,避免同一笔收益承受中美双重全额征税。
⚠️重点提示:如果国内卖房满足 “满五唯一” 享受个税免税,国内无实际税款缴纳,则不存在境外税收抵免额度,美国这边资本利得税款需要正常缴纳。
第四步:同步完成FBAR、Form8938补申报
售房款若留存于中国境内账户,海外账户年度最高余额合并其他境外账户超过1万美元,需要补报FBAR;海外金融资产达到FATCA申报门槛的,还需要完成Form8938 申报。
路径C:主张房产自始属于本人【风险高】
还有一种更加铤而走险的思路:直接回避继承事实,声称房屋从一开始就归属于自己,直接沿用父母原始购房成本作为成本基数申报卖房利得,借此规避Form3520 申报义务。
不少人抱有侥幸心理:好歹做了申报,总比完全零申报要好。但该做法隐患极大。
我国不动产登记簿会明确记载,房屋原产权人为父母,你的取得方式为继承,属于不可篡改的官方档案。
申报口径和官方物权档案直接冲突,已经不属于申报方式选择差异,而是对资产来源的重大事实错报。一旦被认定故意瞒报,补税、利息、20%‑40%的准确性相关罚款会接踵而至,极端情形下还会产生税务欺诈风险。
与此同时,你主动放弃 Step‑Up Basis,房屋全部历史增值都需要缴纳美国税款,税负更高,风险成倍放大。
2026年补报窗口期,对非故意漏报群体相对友好
得益于2024年末 IRS 的政策调整,Form3520 Part IV 告别 “先罚后辩” 模式。对于并非刻意逃税的纳税人,只要主动补报、证据链条完整、申报态度诚恳,有很大概率可以化解历史遗留税务包袱,避免承受25%的高额罚款。
但政策友好不等于可以虚构事实,合规补救的前提,是尊重资产真实来源。
写在最后:IRS看的是事实,更是证据
跨境税务审计,拼的从来不是口头说理,而是实打实的书面证据。
国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继承公证、交易流水、完税凭证全部都会留档。选择隐瞒、篡改资产性质,档案记录不会随之消失。一旦审计启动,调取档案比对之后,虚假的申报逻辑会直接崩塌。
路径 A、C,本质都是通过歪曲财产取得性质,试图逃避 Form3520申报义务。在 IRS 跨境信息交换能力持续强化的当下,这类操作可能无法蒙混过关。
补齐完整证据链,如实补申报,正确运用 Step‑Up Basis 税基抬升规则以及 Form1116 境外税收抵免,才是唯一长久安全的处理方式。
审计必备关键证据清单
- 父母死亡证明(中英文公证版本)
- 国内继承公证书或法院继承判决书
- 不动产登记中心继承过户全套档案
- 被继承人去世时点的房产评估报告(主张 Step‑Up Basis 核心凭证)
- 房屋买卖合同、售房款收款流水
- 国内卖房个税完税凭证(用于 Form1116 税收抵免)
- 各年度海外账户银行流水(适配 FBAR、Form8938 申报)
➢关于桂亦威 | 上海税务律师: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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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CTA)资格
●国际注册会计师资格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长宁公证处遗产管理人特聘专家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涉外导师
●上海理工大学 职业发展法律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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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 公益法律援助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协会 法律服务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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