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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餐饮油污由达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管;投诉电话:5912128)
深夜装修、广场舞等噪声有了“硬规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活动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同时《法典》第593、595条规定: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该类噪声污染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监管;调解无效,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投诉的,其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负责;投诉电话:2120484,除此之外由城管负责监管;投诉电话:5912128)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垃圾分类,从“提倡”变成“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典型:厨余垃圾、废纸、塑料、废旧衣物、家用有害垃圾(废电池、灯管)等居民日常生活产生废弃物。
管控原则:面向全社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原则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实行分类管控,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建筑垃圾不局限于工地废料,覆盖工程建设、居民房屋装饰装修两大场景,本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典型:工程渣土、混凝土块、砖瓦碎块、砂石、房屋装修产生的瓷砖、石膏板等;家庭装修垃圾法律上属于建筑垃圾,不属于生活垃圾。
管控原则:全过程管理、强制联单溯源管理;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来源:通川生态环境局
编辑:刘婧祺
编审:康斐斐
总编:僧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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