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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
清晨气温零下12摄氏度,城区地面残留未融化的积雪,户外寒风持续侵袭路面行人。
7时02分,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路口,为家超市门店正常营业。
超市店主许家林,将个人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车,临时停靠在门店正门前路边。
车辆车牌号为吉AMM102。
车辆未熄火、车窗关闭、车钥匙未拔,处于临时驻车状态。
车辆后排儿童安全座椅内,躺着许家林幼子许皓博。
许皓博出生于2013年1月,案发时出生仅57天,全程处于熟睡状态。
许家林因需要进店整理货品、接待早间顾客,短暂离开车辆,进店值守。
此次离岗时长不超过三分钟。
许家林走出店门准备返回车辆时,发现路边车辆消失。
他没有沿路奔跑追赶车辆,没有原地慌乱张望。
7时05分,许家林拿出手机,拨通长春交通广播电台热线电话。
电话接通后,许家林当众说出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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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被开走了,车里有个刚出生的孩子。车我不要了,求求开车的人,把孩子抱出来放在路边,我只求孩子平安。”
电台实时播报了这条求助信息,同步公示车辆完整车牌号、车身颜色、停车位置、婴儿情况。
2013年3月4日7时至3月5日13时,长春全城开启自发搜救行动。
城区出租车司机、沿街商铺经营者、普通市民、小区物业人员,全员转发吉AMM102车牌信息。
私家车车主沿途巡路,商圈商户关停部分店门参与排查,社区居民自发组队分片搜寻。
长春公安同步启动全城布控,路面卡点逐一排查过往车辆,调取全城监控录像。
全网所有传播内容、线下所有搜救动作,核心目标只有一个,找回襁褓婴儿许皓博。
此次全城搜救持续30个小时,是长春本地近年来规模最大的民间自发救援行动。
盗取车辆、制造这起案件的嫌疑人,名为周喜军,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案发时48岁。
周喜军1987年应征入伍,服役于正规野战部队。
入伍后从普通士兵起步,逐级晋升班长、排长、正连职军官,后期晋升副团长职级。
服役期间,周喜军先后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多次获得部队嘉奖,军旅档案记录完整、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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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周喜军申请自主择业转业,脱离部队体系。
转业时,周喜军领取部队安家补助费62000元,此后每月固定领取转业补贴。
转业后,周喜军入职长春本地一家工程机械企业,任职大客户经理。
在职期间享有公司专属公务用车、绩效薪资、业务提成,日常社交圈层稳定,工作体面、收入稳定。
案发前一年,周喜军从工程机械公司离职,专属公务用车被公司收回。
离职后无固定高薪收入,无专属代步车辆,原有社交圈层逐步脱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卷宗记录,周喜军离职后长期心态失衡,无法适应普通生活状态。
2013年3月2日,7时12分,周喜军前往为家超市购买饮用水。
等候班车期间,他多次观察超市门前停放的丰田RAV4越野车。
他亲眼看到车主许家林多次往返车辆与门店之间,确认车辆未熄火、钥匙在车上、车内有婴儿。
周喜军当场产生盗车念头,未立即实施作案。
他在现场停留观察12分钟,摸清周边人流规律、监控位置、逃跑路线,随后离开现场。
此后两天,周喜军持续蹲守该路段,确认车辆每日清晨均会临时无看管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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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4日6时40分,周喜军再次抵达为家超市门前路段。
他沿路边步行巡查两圈,确认周边无路人、无执勤人员、无近距离监控。
7时整,许家林夫妇进入店内打理生意,完全脱离车辆范围。
周喜军快速拉开车门,进入驾驶位,启动车辆,驾车驶离现场。
车辆行驶至主干道后,周喜军回头查看车内情况,发现后排安全座椅上有熟睡婴儿。
法院审理查明,周喜军此时未停车、未折返、未联系车主,继续驾车加速逃逸。
车辆沿长春至双辽公路行驶,全程远离城区主干道。
车辆行驶途中,路面颠簸,熟睡的许皓博苏醒,持续啼哭。
7时28分,周喜军将车辆停靠在公路无人路段路边。
他转身探至后排座位,单手按住婴儿躯干,徒手掐住婴儿脖颈位置。
动作持续数十秒,婴儿停止啼哭,身体失去动静。
周喜军松开手部,未查看婴儿生命体征,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他伸手掰断车辆前后车牌,摘下车头轮毂上的红色装饰布条,放置车内副驾驶位置。
周喜军在车内停留三分钟,清理车内可能留存的痕迹。
停留期间,生命力未完全消散的许皓博再次发出微弱啼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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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时35分,周喜军拿起车内红色布条,缠绕婴儿脖颈,持续用力勒紧。
动作无停顿、无迟疑,直至婴儿彻底失去呼吸与体征。
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报告明确,许皓博致死原因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两处致命伤叠加。
8时20分,周喜军抱着婴儿遗体,走到路边积雪深坑处。
他徒手挖掘积雪,将婴儿遗体放入坑内,用积雪层层覆盖掩埋。
随后,周喜军将婴儿随身衣物、家属挎包、婴儿用品,全部丢弃在路边沟渠内。
9时整,周喜军驾驶赃车,驶入公主岭市永发乡某私人养殖场院内闲置空地。
车辆停放后,他关闭车灯、锁闭车门,徒步离开养殖场。
3月4日12时10分,周喜军乘坐出租车折返埋尸地点。
法院审理笔录记录,周喜军担心日间气温回升,积雪融化暴露遗体。
他携带编织袋,挖出婴儿遗体,转移至更深雪坑,用编织袋遮盖头部,再次加厚积雪压实掩埋。
二次掩埋完成后,周喜军清理现场脚印、遗留杂物,确认无痕迹后离开。
当日下午,周喜军在周边村镇临时租房入住。
晚间更换随身衣物,销毁当日穿戴外套,正常休息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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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全天,周喜军亲属、朋友陆续通过广播、网络得知全城寻婴、盗车案件消息。
多名亲友当面询问周喜军当日行踪,核查是否与案件相关。
周喜军全程矢口否认,表述当日正常外出求职,未去过长春城区路段。
无任何情绪波动、无任何言语破绽,无愧疚、无慌乱表现。
3月5日9时许,公主岭永发乡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院内停放的陌生丰田越野车。
工作人员核对全网通报的被盗车辆信息,确认车牌缺失、车型完全吻合。
工作人员当场拨打110报警,警方迅速抵达现场封锁车辆、勘查取证。
车辆指纹、痕迹、行驶轨迹全部锁定周喜军。
3月5日16时40分,周喜军在警方全域布控、证据完整锁定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归案后,周喜军如实供述全部作案流程、埋尸地点、二次掩埋细节。
审讯笔录中,周喜军亲口说出忏悔原话。
“当时把孩子放下就好了,事就没这么大了。”
整段供述内容,未出现任何对婴儿的愧疚、对家属的歉意。
所有表述,均围绕自身罪行后果、自身量刑轻重展开。
卷宗记录显示,周喜军全程冷静供述,细节清晰、逻辑完整,无任何情绪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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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定,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机动车,车辆价值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其在盗车逃逸过程中,故意杀害无辜婴儿,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决结果,周喜军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
一审宣判后,周喜军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他的上诉理由仅为主动投案自首,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周喜军事前预谋盗车,发现婴儿后蓄意灭口。
先后实施掐颈、勒颈两次致命伤害,事后二次掩埋遗体、刻意销毁证据。
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
吉林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原判。
2013年11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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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周喜军在吉林省长春市依法执行死刑。
该案所有司法流程全部终结,全部判决结果、审理细节、作案记录,均有官方卷宗、庭审公示、法医报告可交叉核验。
许家林夫妇的短暂疏忽,三分钟的离岗时间,最终造成幼子遇害、家庭彻底破碎的结果。
全城数千名普通民众不计回报的搜救、通宵达旦的排查、全网持续的转发。
最终没能挽回57天婴儿的生命。
周喜军的人生履历,拥有正规部队服役经历、军功表彰、稳定职业、体面收入。
所有外在标签,均与极端残忍、蓄意弑婴的作案行为完全相悖。
其作案全程的预谋性、灭口的果断性、事后伪装的冷静性,均有完整事实记录。
他的悔悟,仅局限于自身罪行代价过大,从未认可自身行为对无辜生命、完整家庭造成的毁灭伤害。
对此,你们有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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