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本地办理的很多借贷型诈骗案件当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很多经营者为了周转,不断借新债还旧债,一笔钱进来马上就还给上一个出借人,资金只是过一遍账户,自己并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这笔钱。多轮循环下来,银行流水的总额会越滚越大,但当事人实际背负的本金并没有增加。如果不把循环过账的部分剔除出去,直接全部认定为诈骗金额,对当事人来讲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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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做生意的人遇到借贷诈骗刑事立案之后,看到卷宗里一摞摞银行流水,心里都会慌。几年时间来回拆借,转账记录加起来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办案机关的审计报告直接把全部进出流水汇总,算作涉案犯罪金额。很多当事人就此认为,流水有多大,量刑就要按这个数字来判。
其实这是很大的误区。流水只是资金往来记录,不等于犯罪金额,不是所有走账的钱,都应当算进诈骗数额里面。尤其是大量存在借新还旧、循环拆借的案件,如果简单把每一笔借款全部累加,就会出现重复计算,人为把涉案金额做高,直接拉高量刑档次。
那么哪些部分的流水,不应当算作犯罪金额?
首先就是借新还旧当中重复周转的资金。新借到的钱款到账之后,立刻用来清偿之前真实存在的旧债务,资金不在本人手中截留挥霍,仅仅做债权人的替换,整体本金没有新增。这一部分循环走账的金额,按照司法裁判精神,不应当重复计入诈骗犯罪数额,只需要考察最终真实形成的净损失是多少。
其次,案发之前已经归还的本金,应当予以扣减。不管是一次性还本,还是分期归还,已经还给出借人的本金,被害人已经实际拿回,没有产生对应的财产损失,不能再算作诈骗金额。要区分清楚本金和利息,正常支付的利息,也要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评判,不能一股脑全部算进犯罪数额里面。
还有属于真实民事借贷往来的部分。有的案件里面,既有涉嫌欺骗取得的借款,也有双方基于真实经营、真实项目产生的普通民间借贷。对于这部分,借款用途属实,没有虚构事实,即便后来还不上,也只是民事上的债务纠纷,应当从刑事涉案金额当中剥离出来,不能混在一起计算。
当然也不是说只要有借新还旧,就一定可以全部扣减。如果借钱的时候,刻意编造虚假项目、隐瞒自身严重资不抵债的事实,拿到钱之后用于赌博、个人挥霍,或者转移到无关第三方账户隐匿,后续借新还旧只是为了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套取更多资金填补亏空,这种情况下对应的资金,就会被认定为诈骗的涉案金额。
金额辩护,也是借贷诈骗案件当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很多案子定性上面存在争议,但直接决定刑期长短的,恰恰是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少当事人和家属只纠结自己到底算不算诈骗,却忽略了对流水、审计报告的质证。一份没有经过仔细核对的审计报告,很有可能把循环资金、已经归还的钱款、普通民事往来全部统计进去,直接造成数额虚高。
处理这类案件,不能直接全盘接受审计报告给出的数字,需要逐笔核对每一笔转账,厘清每一笔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区分:真实用于清偿旧债的过桥资金、已经归还的本金利息、正常经营民事借款、真正因为欺骗手段取得并且被个人占有处置的资金。张春律师在处理广州本地大量借贷诈骗案件时,就经常围绕资金流向、初始债务真实性、借新还旧之后本金是否新增这几个关键点,对整套流水做穿透梳理,把不应当计入犯罪的金额逐项剔除,以此压低指控的涉案数额,同时兼顾定性和强制措施的辩护,很多借新还旧案件,正是靠金额拆分实现量刑降档。有相关案件需要咨询,可以联系张春律师助理。
在这里提醒涉案的当事人和家属几点现实注意事项。
第一,不要看到大额流水就直接心态崩溃,流水大不等于要按这个数字判刑,重点要区分哪些属于循环过账、哪些已经归还、哪些才是真正的犯罪款项。
第二,一定要保存完整全部原始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借条、对账凭证,不要随意删除,更不能私自修改、伪造材料,否则会产生妨害作证的新风险。
第三,不要在没有核对清楚全部资金、没有理清涉案金额的前提下,匆忙签署认罪认罚。一旦认可虚高的总金额,后续想要再做金额核减,难度会成倍加大。
第四,如果案件里面存在大量借新还旧循环走账,一定要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不能简单累加全部转账流水,应当按照被害人实际净损失来评判涉案数额。
本文仅为法律实务科普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需要结合全部案卷证据、本地司法裁判口径综合判断,不承诺无罪、不起诉、轻判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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