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官自己来
2026年6月8日,两名律师拿着百色右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走进建行百色分行,要调几名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
银行没给账户信息,给了一份回执,其中援引了《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说律所和律师不是法定的有权查询机关。结论只有一句:若贵院需要调查取证,可来人并持函办理。
一句话,让法官自己来。
律师把事情反映给了媒体。6月11日,百色右江区法院工作人员确认调查令确由该院出具。至于对方配不配合,法院说法是“若银行不配合,律师可以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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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心里那本账
银行不是不懂法。它只是很清楚,谁才会真的让它付出代价。
客户是持续的、看得见的利益,投诉、销户、把钱转走,每一样都直接落在网点和经办人头上。
调查令那边不一样。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来调查,配合调查没有一分钱进账,配合执行反而可能得罪一个存款大户。
一线柜员算的是最实用的一笔账。于是拒绝成了默认选项,“让法官自己来”成了成本最低的说法。
问题是,等法官真的来了,钱往往已经不在了。
摁住柜员
法院执行圈里流传的操作方法,浓缩起来就四个字:摁住柜员。
执行人员到了柜台,把文件递给柜员之后,一定要盯死他,不能让他离开视线。上厕所都不许。(这里的摁住是比喻,不是真上手。)
为什么这么严?身经百战的柜员接到冻结划拨存款的文件,第一反应几乎都是找理由离柜:请示领导、系统授权,一转身就偷摸打个电话。
电话那头是客户,手机银行一点,钱立刻就转走。
通知的手段这些年越来越省事。早年是座机,后来是手机,如今一条消息就能送到客户手上。柜台上到客户的手机之间,隔着的不过几分钟。
法官站在柜台前,钱走了
(2016)新01执异88号,乌鲁木齐中院的裁定记录了一场法官和银行的对峙。
2015年6月19日,执行人员到农行库尔勒交通西路支行,查到被执行人账户余额234943.09元,随即当场出具《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
然而在法院冻结后进行扣划时,该客户的以上账号已经通过网银转账划走234900元。
如此猝不及防。你能信这是巧合吗?
银行事后辩解:钱是冻结之前就被划走的,跟银行无关。但是法院说,钱是冻结之后才被转走的,这笔账只能记在银行头上。
法院直接裁定由银行的上级分行承担责任。赔多少?就是那笔被转走的23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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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就写好了答案
2000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法发〔2000〕21号通知。第四条写的是: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这份通知至今有效,只是它当年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在对应的是2023年修正后的第一百一十四条;银行这类协助义务人拒不配合的处罚,则规定在第一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更直接: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钱要是追不回来,法院不用再追着被执行人要,直接让银行自己掏。
杠十年的,和两天就改口的
法律规定得如此清楚,但还有银行敢杠。
内蒙某行固阳支行就杠过一回。2014年,它收到包头中院的续冻裁定,回执反馈已冻结500万元。等到扣划时,银行说余额不足。
法院认定这属于擅自解冻致款项转移,责令追回400万元。
这家银行不服,异议、复议、诉讼一路打下来,两审都败诉,再审也没能翻盘。
不过认怂的银行也不少,而且认得快。
2021年初,浙江嵊州法院向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的上海某银行发出《预罚款通知书》,预罚款50万元,责令10日内配合。两天后,银行主动打来电话,说一定协助。据浙江法院网通报,这是绍兴市首例。
法院手里的牌
百色这单后来怎么样了,至今没有公开信息。律师表示会通过多种方式投诉维权,法院是否启动处罚程序,目前看不到下文。
所以关键不在银行讲不讲法,而在于法院手里的牌会不会真的打出去。
法院手里的牌是:责令限期追回、罚款、拘留、让金融机构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向监察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每一张都清清楚楚。
这些牌打不打,什么时候打,取决于法院愿不愿意为一起案件启动这套程序。而在本文开头的“若银行不配合,律师可以先协商”这句话里,这套程序还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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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司法案例与裁判文书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梅秋与庄革等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异议案,(2016)新01执异88号,2016年7月6日,来源: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case/1c3f5335e72cfddd15f3568f711a541d
2.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阳支行与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2024)内执复123号,2024年4月16日,来源: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case/ed404f50d92be0a59208c1b34fefabd0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来源:https://www.pkulaw.com/chl/55ada7bc4fc9d8ccbdfb.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来源:https://www.pkulaw.com/chl/c42fffd534ac8f10bdfb.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来源:https://www.pkulaw.com/chl/d653ed619d0961c0bdfb.html
6.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2000年9月4日,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11.html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来源:https://pkulaw.com/chl/1f72e346bb876df3bdfb.html
法院官方通报
8.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嵊州法院:银行拒不配合律师调查,法院:预罚款50万》,浙江法院网,2021年3月2日,来源:https://zjsfgkw.gov.cn/art/2021/3/2/art_56_23354.html
媒体报道
9. 潇湘晨报,《律师持盖公章调查令调取信息,涉事建设银行拒绝:让法官自己来》,2026年6月11日。该报道原始页面链接未能获取,来源:潇湘晨报,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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