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12.8%,群众安全感连续6年保持在98%以上。但与此同时,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黑恶犯罪9870人,起诉的“保护伞”仅65人——扫黑和打伞之间,数字差了近15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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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巨大落差,指向一个核心问题:为什么中央反复强调“扫黑必打伞”,很多地方却始终只抓人不查伞?
答案不在于上层部署的力度,而在于从线索摸排到案件倒查,五个办案环节中有四个在默认状态下“主动放弃”了打伞核查。其中,跨部门线索移送这一环决定了整个链条的走向——线索一旦被刻意阻断,后续所有打伞流程完全失效
从民警的视角看,一个案子是怎么“只扫黑不查伞”的
基层派出所接到一起涉黑恶警情,办案流程的第一步是线索摸排。常规操作下,民警只针对已接警的暴力犯罪本身进行核查,不主动关联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资金流水、历史案件记录。
支撑这一判断的,是最高检2026年8月介绍的常州“十类案件”警情研判模型——这个模型之所以被研发出来,正是因为人工串并线索效率极低,“以前串并、分析研判案情全靠人工查找,需要一个个检索”。换句话说,在没有数字化工具的地方,隐性关联几乎不可能被发现。
进入立案侦办阶段后,公安机关的办案惯性是:仅针对已查实的暴力、侵财犯罪事实侦办,不对涉案人员的历史旧案、利益输送链条进行延伸追查。
云南镇雄的案例提供了直接证据:原公安局副局长汪剑武在任打黑大队大队长期间,对吴学忠团伙已显现涉恶特征的多起犯罪“未作为涉黑恶案件侦办,也未跟踪督办到位”,最终该团伙“坐大成势”,被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对黑恶势力而言,“保护伞”的价值恰恰在于中断信息流转
真正让打伞流程彻底失效的关键环节,是侦查终结后的线索移送。制度设计要求办案单位发现保护伞线索后,第一时间抄送纪委监委。但实际操作中,办案单位仅向检察机关移送已查实的黑恶犯罪事实卷宗,对疑似关联的公职人员痕迹、案件降格处理的异常情形,刻意隐瞒不移送。
南京蒋某等五人徇私枉法案完整呈现了这一机制。王某某恶势力集团、滕某赌场团伙在当地盘踞多年,多起案件存在“应查未查、降格处理、怠于侦查等异常情形”,但都未被移送。
直到南京市扫黑办指定异地侦查,才挖出背后5名公安系统保护伞,包括时任公安分局局长蒋某、治安大队长姜某,最终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
同样,黑龙江省公安厅原副厅长邓驰被“双开”时,通报中明确写道其“违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的常规审查同样只聚焦黑恶犯罪本身的证据链闭合,不开展人案关联对比排查。
最高检2025年12月发布的陶某彬涉黑案典型案例显示,只有在上级指定异地管辖、引入数字检察工具时,才会启动深度核查——该案中,安徽省检察院“采取办理新案研判旧案的方式,进行人案关联对比,先后挖掘、梳理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犯罪线索22条”,最终立案查处充当“保护伞”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7人。
最后一个环节是判决后的倒查。多数地方黑恶分子判决生效即视为案件办结,不启动一案倒查。太原市娄烦县纪委监委2026年8月的工作通报提出深化“一案三查”,对每一起涉黑恶案件全面开展查黑恶、查腐败、查失职失责,本身说明了多数情况下并未倒查。
反例的存在,恰好反证了核心机制的缺失
如果所有地方都打不了伞,那问题就变成了制度设计本身有缺陷。但公开材料显示,浙江杭州、安徽宣城、安徽全省、山东、四川等地的部分地区实现了打伞与扫黑同步推进。
杭州王某某涉黑案中,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阶段同步深挖“保护伞”线索,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案件8件8人,同步完成涉黑组织判决与保护伞查办。
安徽全省2021年至2025年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456件2143人,其中2025年以来对存量线索全量起底清仓。
这些反例的共同特征是什么?他们都建立了三个关键机制:省级统筹异地管辖或提级督办、检察提前介入加线索双移送、打伞成效被纳入刚性考核。这恰恰验证了传导链条的核心判断:决定能否打伞的,不是有没有制度,而是本地利益勾连是否被打破。
这不是态度问题,是利益结构问题
从基层办案人员的视角来看,问题更加复杂。有村支书坦言:“扫黑除恶的成败,关键取决于上级机关的决心、态度和力度,基层干部是有顾虑的,真的是担心保护伞。而且最感到麻烦的是,这些黑恶势力的背后,不知道是什么样的狠人?
说不定就得罪了他们,不知道什么时候给自己穿小鞋、使绊子。”
这种顾虑不是凭空产生的。当黑恶势力与当地执法司法系统形成深度利益绑定,本地管辖存在直接利益关联时,办案人员从第一环节就面临两难:查深了可能危及自身,不查则安全过关。
传导链条之所以在“线索移送”这一环集中断裂,正是因为这一环是办案人员主动选择成本最低的路径——把黑恶分子抓了,案子结了,但不把保护伞线索往外送。
目前,2026年7月启动的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刚完成省级层面动员,处于地方线索摸排阶段。
要打破“只扫黑不打伞”的固化状态,核心不在于增加多少轮专项部署,而在于能否在每一个可能存在利益勾连的环节,制度化地引入外部监督——异地管辖、检察提前介入、线索强制双向移送,是已经被反例证明有效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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