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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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苏某某、朱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是APEC商务旅行卡纳入刑法规制的首例典型判例。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对于未被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新型出入境证件,应坚持功能实质解释,审查其是否具备"身份识别"和"入境许可"的核心功能;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伪造材料向不符合条件者提供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出售"而非"代办",依法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划分、既遂未遂的区分,均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裁判规则。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提示我们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新型出入境证件的法律属性论证方法;二是"代办"与"出售"的行为界限;三是罪名的准确选择(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区分);四是违法所得的准确计算与追缴。本案的裁判规则对于维护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打击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链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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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苏01刑终472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某原系某对外交流公司工作人员,2017年2月借调至某港商协会工作。2018年8月,某港商协会与A 公司签订协议推广APEC 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APEC 卡),某港商协会将外办授权的 APEC 卡申报端口的账户密码交给A 公司操作。2018年10月,苏某某与A 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另案处理)成立B 公司,并取得APEC 卡申报端口的账户密码。
为招揽购买APEC卡的客户,被告人苏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朱某等人,朱某通过中介路某结识C 公司总经理王某,并商议通过 C 公司下属的网点及互联网广告等方式寻找购买客源。王某等人以每张卡约5~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APEC 卡。朱某以每张卡3~5万元的价格从王某处收取费用。苏某某以每张卡2万元左右的价格从朱某处收取费用。王某等人将所收取的购卡人不合规办卡信息发送给朱某,再由朱某发送给苏某某处。苏某某自己或安排韩某某等人,为购卡人伪造社保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履历、工作单位等,并以某港商协会的端口为上述购卡人申请APEC 卡。办卡成功后,苏某某领取APEC 卡并逐级快递给购卡人员。
截至案发,被告人苏某某提交申办APEC 卡人员共计261人,有206人的申请资料造假,已成功制卡92人,已售卡88张。其中,被告人朱某与苏某某已提交申办APEC卡人员共计107人,已成功制卡50人,出售48张。
经审计,在上述事项中,王某相关账户向106名购卡人共计收款约572.95万元,其中向已领卡的47人共计收款约350.6万元;王某相关账户支付给朱某相关账户257万元;韩某支付给朱某5万元;王某相关账户支付给苏某某相关账户63.7万元;朱某支付给苏某某相关账户59.502万元。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9日,朱某收到苏某某相关账户退款共计12.5万元;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王某相关账户收到朱某退款共计28万元。
2021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均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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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APEC 商务旅行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
2. 苏某某、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代办行为,二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朱某向他人出售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苏某某提交申办APEC 卡共有206人的申请资料造假,已成功申领92张,出售88张;朱某通过苏某某提交申办APEC 卡人员共计107人申请资料造假,已成功申领50张,出售48张。两被告人已经申领未售出APEC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人苏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 、责令被告人苏某某、朱某共同退出违法所得325.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APEC 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 “APEC 商务旅行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其行为没有侵害我国出入境秩序,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案件解析】
本案是APEC商务旅行卡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出入境证件的典型案例,对商务出境服务领域的刑事合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其一,“出入境证件”的认定采取功能实质标准,APEC卡与签证具有同等法律属性。 司法解释对出入境证件的列举虽未明确包含APEC卡,但法院从实际功能出发,认定APEC卡是多边签证集合体,与签证具有同等的入境许可功能,属于“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这一裁判逻辑说明,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字面,而应从制度功能和实际效力出发进行实质判断。从事出境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重新审视各类“卡”“证”的法律属性,不可因名称“不像证件”而掉以轻心。
其二,“代办”与“出售”的界分关键在于是否伪造材料。 合法的代办服务以提供咨询、协助、递送为限,且通常收取合理服务费。本案中,苏某某、朱某的行为远超代办范畴——伪造社保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核心材料,帮助本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非法申领,并收取远超正常标准的高额费用。这些行为使“代办”质变为“出售出入境证件”。这提示,从事签证代办、商务卡代办等服务的主体,绝不能触碰伪造材料的红线,否则将面临刑责。
其三,高额收费和虚假材料是定罪的两大核心事实。 本案中,苏某某、朱某的定罪证据主要包括:购卡人支付的高额费用(每张卡5至9万元)、大量申请资料造假、伪造材料的类型(社保证明、无犯罪记录等核心资质文件)、成功制卡和出售的数量等。这些事实共同指向其行为的“出售”性质而非“代办”性质。
其四,对相关从业者的合规警示。 随着商务出境需求增长,各类“便利卡”“快速通关卡”成为市场追逐的对象。本案给所有从事相关服务的人敲响警钟:持有申报端口不等于有权任意操作;帮助他人“走捷径”办卡,尤其是伪造材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确保办卡材料的真实性,不得触碰伪造资质证明的红线。
其五,对购卡人的风险提示。 通过高价购买伪造材料办理的APEC卡,不仅卡片本身可能被依法收缴,购卡人还可能面临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出国(境)证件应当依法依规申办,任何“花钱就能办”的捷径,背后往往藏着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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