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一位18岁的湖北农村姑娘,给时任湖北省委书记李先念写了一封信。她叫闵全贵,沔阳县十区人。13岁那年,表姐做主将她许配给了洪湖县的丁家旸。1951年冬,17岁的闵全贵出嫁,婚后发现两人性情不合,日子过得磕磕绊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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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3月,她鼓起勇气向沔阳县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同时要求拿回自己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物。沔阳法院以“管辖不合”为由,将案子转给了洪湖县法院。
一个不识字、无依无靠的农村妇女,在那个年代能怎么办?婆家不能住了,娘家也容不下她,嫂子更是骂她不让她回家。她只能四处借宿亲戚家,像一片被风吹来吹去的落叶。走投无路之际,她想到了省委书记李先念。
1952年10月12日,《湖北日报》一版刊登了这封来信及李先念的批示。批示措辞果断而温暖:“令洪湖、沔阳两法院立即调查处理,妥善安置和保护好闵全贵,不得遭受意外侵害,并将处理结果送《湖北日报》公开发表。”
“妥善安置和保护好闵全贵”,这九个字在当时绝非空话。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全国婚姻纠纷案件激增,而妇女因离婚诉求遭受暴力甚至死亡的案例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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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念的批示,既是对司法机关的指令,更像一道护身符投到了闵全贵身上。她在后来的信中写道:“硬是喜了几夜,想了几夜,人民政府就是我们贫苦农民的青天,就是我们这些受压迫人的亲人。”
更关键的是,批示之后有行动。省司改委工作组迅速成立,进驻洪湖、沔阳两县展开实地调查。工作组走访了男女双方所在的村庄,了解到闵全贵勤快能干,而丁家旸不求上进、不爱劳动,整个家庭不和睦、生产不积极,一致认为闵全贵的离婚诉求合理合法。
最难做的工作在丁家。乡长亲自住进了丁家,一住就是几个晚上。丁母说:“《婚姻法》是离婚法,把穷人的老婆给翻掉了。”丁家二弟也抱怨:“婚都离了,还要东西,弄个丢人又掉财。”
乡长不恼不怒,一夜一夜地耐心劝导:新社会提倡男女平等,恋爱、结婚、离婚是双方自由,不是丢人的事;土地改革分田分地,男女都一样,陪嫁财物是闵全贵从娘家带来的,她带走自己的东西,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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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工作一点一点做通了。工作组帮闵全贵把陪嫁财物搬回了娘家。闵全贵感动之余,表了决心:要在修堤中积极工作,争当模范。一场因婚姻引发的“民告官”风波,至此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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