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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等文件规定及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相关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要求如下:
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项目,结合项目实际特点科学确定采购方式,不得存在“凡采必招”情况。
2.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
3.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内部监管机制;建立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机制,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
4.对于供应充足、潜在投标人竞争比较激烈的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判断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处理程序。
5.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租借挂靠资质等异常投标情形的核查要求。
6.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的项目,不管采用哪种定标方法(如票决法、集体议事法、评分法等),都应明确评审标准(含权重),其中采用评分法的还应明确分值。
7.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并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异常情形。
8.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应按规定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拟被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发现异常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并依法予以处理。
9.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对定标环节全过程公平性进行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0.加强招标投标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1.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履行履约管理责任,及时制止、记录、报告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二、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评标情况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中标候选人商务、技术、报价等评审结论、打分情况;
(2)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姓名、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定标权重及得分情况(若有);
(3)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三级备案审查制度,强化督促指导,推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相关主体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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