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如何践行这一条: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是程序规定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关于取证底线与人权保障的总开关,直接对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三项核心条款,并经《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细化落地。对经侦而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往往"言词证据多、客观证据散、民刑交织深",能否守住第八条的"证据铁律",直接关系罪与非罪、错案与否。本文按"证据收集—讯问规范—非法证据排除"三个环节,结合现行规范与真实案例,说明经侦如何具体践行第八条。
一、制度依据:证据铁律的规范谱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全文见上)。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第七十一条: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至第五条:刑讯逼供、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重复性供述一并排除(更换侦查人员并告知权利后自愿供述除外)。第十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全程不间断、不得剪接删改。第十一条:未录音录像且不能补正或解释的,相关供述可能排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七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三十五条: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调取、固定、审查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各种证据。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发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上述条文构成"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非法取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四位一体的取证规范谱系。对经侦来说,第八条不是一句宣示,而是从受案初查到侦查终结全程绑定的硬约束:客观证据优先于口供、讯问全程留痕、违法取证一律排除。
二、环节一:证据收集——以客观证据为轴心,不轻信口供
《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事实真象);《刑诉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供述不能定罪);《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有罪无罪各类证据,严禁调取无关证据)。
经济犯罪中,口供成分高、被害人陈述与报案材料易受利益驱动,经侦若"口供为王",极易在民刑交织中出错。第八条要求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落到经侦办案,就是构建以书证、电子数据、司法会计鉴定、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为轴心的证明体系,对口供与被害人单方陈述保持审慎,对每一份证据都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真实案例: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刑终字第269号。该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但二审审理发现,关于被害人王某"何时报案"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其提交的《购销合同》《收据》、关键证人路某的证言,五份证据对报案时间均有明显涂改且未在涂改处捺印,严重违反当时《程序规定》关于笔录修改的规定;虽经办案人员出具情况说明、一审也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仍无法排除"张某是在王某报案前就已开始退款"的合理怀疑。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在案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某签订合同时即具非法占有目的,也无法证明其收受货款后逃匿或挥霍,且报案时间证据存疑,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无罪(裁判日期2015年2月11日)。这一无罪判决,正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反向约束经侦取证的直接体现:报案材料与口供存疑、客观还款事实未被充分查证时,不能草率定案。
三、环节二:讯问规范——同步录音录像、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程序规定》第八条(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二条至第五条(刑讯逼供、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收集的供述应予排除;重复性供述一并排除)、第九条(拘留逮捕后送看守所,讯问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第十条(重大案件讯问应录音录像、全程不间断)、第十一条(未录音录像且不能补正或解释的,相关供述可能排除)。
讯问是获取口供的法定环节,也是第八条"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主战场。经侦践行第八条,关键是把讯问全流程置于规范之下:权利告知到位、讯问在法定场所进行、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且保持完整,绝不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或"照本宣科"的方式获取供述。
真实案例:乔某某合同诈骗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1号。被告人乔某某及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公诉机关出示证据拟证明侦查中无刑讯逼供,乔某某亦未提出其他非法取证线索;法院据此认为乔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作为定案证据。但法院同时审查了2013年2月21日讯问的录音录像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发现"不能排除侦查机关事先做好笔录、再由被告人乔某某照着念的可能",遂对该次讯问笔录予以排除,不作为本案证据材料。这一裁判揭示第八条对讯问规范的要求:录音录像不是"装样子",当录像内容与笔录高度可疑、存在"先写后念"之嫌时,该次讯问笔录即丧失合法性基础而被排除——经侦讯问必须真录制、真讯问、真自愿。
四、环节三:非法证据排除——经侦内部的排除义务与审判倒逼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物证书证违法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补正或解释,不能则排除);《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发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捕、移送起诉依据;检察院发现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并非仅发生在法庭。第八条与《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经侦在侦查阶段就负有"主动排非"义务: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坚决排除,对程序违法的物证书证予以补正或排除,不得将"带病证据"作为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依据。审判环节的排除,则是倒逼经侦规范取证的最后关口。
正面例证: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宁刑申81号。申诉人称杨某某在侦查机关所作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法院查明,一审根据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法庭调查认为相关有罪供述收集程序合法、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二审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没有疑问,予以确认。宁夏高院驳回申诉。该案说明,经侦严格依第八条取证——讯问合法、客观证据链完整——其供述与笔录便能经受住排非程序的检验,这正是"践行"而非"规避"第八条的结果。
补充:陈某某诈骗案,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7刑终92号。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排除陈某某被留置前所作笔录系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对该部分证据予以排除。该案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四条(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收集的供述应予排除)相互印证,提示经侦:非法取证的形态不限于刑讯逼供,"变相肉刑、威胁、非法拘禁"等同样触发排除,经侦初查与传唤环节尤其要守住程序边界。
结语
第八条所确立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非法取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经侦办案不可逾越的证据铁律。从证据收集环节以客观证据为轴心、对口供与被害人陈述保持审慎(张某某合同诈骗案改判无罪),到讯问环节同步录音录像、杜绝"先写后念"(乔某某合同诈骗案笔录被排),再到非法证据排除环节经侦主动排非、审判倒逼规范(杨某某虚开案经得起检验、陈某某案非法拘禁取证被排)——三条线把第八条从原则化为每一次讯问录像的开启、每一份笔录的核对、每一条违法证据的剔除。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经侦办案由"口供驱动"向"证据驱动、合法取证"转型的核心支点,更是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的底线工程。
说明与免责: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均为现行有效文本(《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2017年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2018年施行)。案例均来源于中国法院网、找法网、人民法院公报及裁判文书等公开渠道披露的生效裁判: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刑终字第269号,2015年2月11日改判无罪)、乔某某合同诈骗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1号)、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宁刑申81号)、陈某某诈骗案(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7刑终92号)。涉案事实与数据以生效裁判及官方披露为准。本文为基于公开规范与案例的法律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律师意见,亦不预示任何案件结果。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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