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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立法动态
广电总局发布《视听媒体内容生产的网络通用技术要求》等2项行业标准
8月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通知(广电发〔2026〕34号),批准《视听媒体内容生产的网络通用技术要求》(GY/T 434-2026)、《卫星数字广播电视地球站运行维护规程》(GY/T 182-2026)2项标准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链接:http://www.nrta.gov.cn/art/2026/8/4/art_113_73812.html?sessionid=
02
监管动态
《欢迎来龙餐馆》等10部院线电影被列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8月12日,国家版权局公布2026年度第十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院线电影),《欢迎来龙餐馆》等10部院线电影被列入名单。国家版权局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对名单内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名单内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禁止用户上传名单内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来源:国家版权局)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kxSZi4PRNujXiky8jnnSw?scene=1&click_id=793445012
全国首起!杭州公安侦破以“护剧”为名实施舆情敲诈案
近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结合“净网2026”专项行动,成功侦破全国首起以“护剧”为名实施舆情敲诈案,一举打掉一个依托自媒体账号操控舆论、胁迫影视剧组及艺人“付费消灾”的职业化犯罪团伙。经查,多名影视类自媒体账号在影视剧上线宣发节点集中发布负面内容,待舆情发酵后又快速删除,固定化的操作模式引起警方警觉。该案严厉打击了文娱领域网络黑灰产,持续净化网络环境。(来源:杭州公安)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zFWMruc5YyQkOa4FKw7aA
03
司法动态
独家主播私开“小号”另起炉灶,被判支付违约金
河南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直播合作合同纠纷。张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两年期《直播合作合同》,约定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直播、不得擅自使用其他账号直播。合同期未满,张某擅自离开公司,使用个人其他账号多次直播,被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及律师费。
法院认定,张某自主安排直播内容与时段、收益按比例分成、不受考勤奖惩约束,双方构成商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某私开“小号”属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判决解除合同并由张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法官同时提示: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并非照单全收,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依《民法典》第585条请求法院酌减。(来源:豫法阳光)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0mutsDb9KQuOj281qmuvvA
直播间编造“老宅寻宝”故事引流被封号,法院:平台处罚适当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主播通过“连线粉丝”讲故事的形式,编造“神秘吊坠”“太岁星君”“老宅寻宝”等虚假猎奇情节引流,其账号在一个月内被用户举报160余次、被平台处罚5次后,被平台处以无限期封禁直播权限、观众连线权限。主播申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账号正常使用功能。法院认定,涉案账号存在“借消极不实内容吸睛”及违反平台服务协议、社区公约的行为;平台依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作出的处罚与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相适应,未超出合理限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链接:https ://mp.weixin.qq.com/s/tb4NZjzrHW0kAhzPe9g0Lg?scene=1
舞剧《红楼梦》“一剧两版”引发纠纷,调解结案明确经典元素使用边界
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近日在郑州举办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研讨会,将舞剧《红楼梦》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例分享。该案中,江苏某剧院主张其出品的民族舞剧《红楼梦》中金陵十二钗与贾宝玉的13套服装及贵妃榻道具系独创性表达,起诉同名舞剧出品方、售票方及制作方索赔150万元;被告则辩称《红楼梦》人物服饰、形象等基础元素已进入公有领域。经法院3次庭审和多轮调解,2025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承担数万元象征性补偿,原告撤诉。该案明确了经典文化元素中公有资源与独创表达的界分标准,为传统文化IP改编与表演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fnmzJvOgQlXOylfhhvzpA?scene=1&click_id=1199318404
境外录音制品不享获酬权:音集协向酒店索要背景音乐使用费被驳回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诉广州某酒店管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酒店因在大堂、咖啡厅、健身房等处公开播放《好春天》等30首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被音集协索赔传播报酬2.4万余元及维权开支。法院认为:涉案录音制品均系外国法人在我国境外制作、发行,我国在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时已声明不受第十五条第一款约束,故境外录音制品不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获酬权;且音集协授权链条不完整,酒店客房提供带收音机功能的蓝牙音箱亦不构成公开传播行为。据此驳回音集协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对厘清录音制品获酬权适用边界具有较强参考意义。(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JQyWg3vkGdheVONWtohKw
签约主播想“单飞”公司不放人,法院:合同不是“卖身契”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主播与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后,因公司未提供实质性经纪安排欲解约离开,公司却咬死合同不放人。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经纪合约,并对合作期间的直播收益进行了合理分配。该案为网络主播和演艺从业者敲响警钟:签约莫草率,条款细思量;僵局有路走,依法来主张。(来源:广西高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sD73Q1HTuYxR1X2SqAH_A?scene=1
购买网络游戏饰品涨价后被“撤单”,差价损失谁来赔?法院判了!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游戏饰品买卖合同纠纷案。高某在某游戏饰品交易平台支付11400元购买尚某上架的游戏饰品“爪子刀”后,尚某利用平台交易撤回机制单方撤回报价、取消交易,彼时该饰品市场价格已涨至27987元,上涨16587元。
法院认定,尚某收款后单方撤回交易、拒不交付饰品,构成根本违约;平台“撤回订单对应金额×10%+订单市场差价”的撤销规则对买卖双方双向约束,不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判决支持买家市场差价16587元及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维权费用。法官提示:网络游戏虚拟饰品具有财产属性,依法受法律保护,“撤单”有代价、违约须赔偿。(来源:湖南高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SiYVbK5jCUZYwOHRxoWg
直播间编造“老宅寻宝”故事引流被封号,法院:平台处罚适当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主播通过“连线粉丝”讲故事的形式,编造“神秘吊坠”“太岁星君”“老宅寻宝”等虚假猎奇情节引流,其账号在一个月内被用户举报160余次、被平台处罚5次后,被平台处以无限期封禁直播权限、观众连线权限。主播申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账号正常使用功能。法院认定,涉案账号存在“借消极不实内容吸睛”及违反平台服务协议、社区公约的行为;平台依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作出的处罚与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相适应,未超出合理限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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