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是第一批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省份。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规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作规程》要求,形成覆盖“申报—审核—核查—拨付—监督”全链条的管理闭环,明确了正负面清单、规范流程、问题处置、职责分工等内容。
正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
贴息对象
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实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的合法经营主体。
贴息范围
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产品产地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领域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
负面清单
贷款用途不符。贷款资金需用于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以及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投资以及续贷等,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与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无关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 生活消费、个人房产购置。
- 购买非项目所需的交通工具(如摩托车、家用汽车)、高档消费品。
- 股权投资、理财投资、非项目相关的预付账款。
- 建设办公楼、宾馆酒店、非生产性管理用房等建筑物(符合政策的生产管理用房、检测检验用房除外)。
补助额度超标。各级财政累加补助资金(含贴息资金)突破项目总投资的50%。
贷款类别错误。将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主观故意错误申报为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或反之。
主体与项目不符。将建设主体名下与申报项目无关的其他贷款纳入贴息申报。
信息填报不实。虚报、瞒报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时间、已享受财政补助情况、项目总投资等关键信息。
规范流程
项目储备入库
所有拟申请贴息的项目,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在浙江省惠农直通车融资项目库等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填报和储备。审核后项目信息如有调整,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同步完成修改。
提交申报材料
建设主体提供真实、合规材料,包括:
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年度申报表;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或其他项目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放款凭证、申报周期内的付息证明(需清晰显示借贷双方信息、贷款金额、起止时间、利率、利息);贷款资金使用明细及佐证材料(如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工程款支付凭证等);项目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及已获得财政补助说明。
县级审核
部门联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联合报送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年度发放审批表。
省级重点抽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组织中介机构对各地申报的贴息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规范资金管理
贴息标准。严格执行“双限”控制,即贴息比例不高于同期同档次LPR的70%(贷款利率低于LPR的则不高于贷款利率的70%)且不得超过2%。贴息年限不超过5年,单个主体年度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计算依据。以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和实际发生的利息为计算基础。对于分批发放的贷款,需按各批次金额和实际计息天数分段精确计算。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拨付流程。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或通过贷款银行拨付至建设主体账户。原则上按年兑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兑付效率。
问题处置
县级自查自纠。县级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告知建设主体,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进行核减。
省级核查反馈。省级部门通过中介核查发现问题后,向县级部门反馈,详细列明项目问题、政策依据和核实要求。
限期整改回复。县级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整改,并书面反馈结果。
分类处理。对分类错误、计算错误等问题,立即调整并重新核定贴息额。对用途不符、数据不实等问题,核减或取消不符合条件部分的贴息资金。对补助超标的项目,取消当期贴息资格。对虚报冒领、恶意骗补的建设主体,追回已拨付贴息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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