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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对涉税机构造成委托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乌苏市**财税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来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税务局对该涉税机构造成委托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47,882.50元。
违法事实显示,税务局在对乌苏市恒**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木业”)立案检查时发现,该涉税机构为恒**木业代理记账期间(2018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入账至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科目进行虚假申报加计抵减、将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错误税率入账申报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将已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转出造成循环抵扣、无票抵扣税款等形式,未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申报纳税,导致恒**木业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5,764.99元。
该涉税机构与恒**木业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为恒**木业提供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发票开具以及财会资料档案的保管业务等,受托代理业务一直延续至今。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申报代办;(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第九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十四条第一款“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业务委托协议要素信息。其中,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七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提供服务前报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该涉税机构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受被代理人委托从事财税相关业务,应当......(官方未披露完整)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该涉税机构造成恒**木业少缴税款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47,8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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