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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7号公告,废止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终结了实施三十余年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统一按照20%税率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重塑外籍自然人股东分红涉税规则。本次政策调整是我国税制走向内外资公平统一的重要一步,对外资企业、外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架构、利润分配安排将产生深远实务影响。
公告同时厘清扣缴与自行申报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股息红利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企业未依法扣缴的,外籍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自行完税,构建“扣缴为主、自行申报兜底”的征管机制,压实多方涉税责任。
回溯制度历史,财税字〔1994〕20号文诞生于改革开放深化阶段,设立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规则,初衷是以税收优惠吸引境外自然人来华投资,在特定历史时期对引进境外资本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该“超国民待遇”优惠逐渐显现制度短板。实务中出现部分境内投资者通过变更国籍、将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套取分红免税待遇,形成税收套利空间,违背税收公平原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外国企业股东分红适用10%预提所得税,唯独外籍自然人股东保留免税,形成自然人与企业境外投资者之间的税制割裂。本次废止旧优惠,有利于消除内外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税负差异。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分红环节新增代扣代缴义务,企业需要重构利润分配流程,做好税款测算、扣缴与申报,防范未履行扣缴义务带来的行政处罚风险。对于直接持股的外籍自然人股东,需要重新评估持股架构,考量税收协定抵免规则,利用母国税款抵免机制降低双重征税风险。同时,该政策将遏制部分境内主体通过身份转换套取税收利益的避税操作。
明税提示,市场主体应注意政策生效时点,做好跨境涉税合规管理,兼顾投资商业目的与税法遵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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