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男子马某某先后参与两场聚餐饮酒后不幸身亡,其家属起诉多名同饮者追责,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仅涉案餐饮店经营者范某存在过错,承担10%赔偿责任,其余人员无需担责。近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案件的裁判文书。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1日,马某某先与杨某等人聚餐,饮用约175毫升52度自制粮食酒。聚餐结束后,马某某自行前往范某尚未开业的烤鱼店,加入范某、何某、肖某等人的饭局,再次饮用45度桑葚酒75毫升。当晚饭局结束后,范某外出买烟,将醉酒的马某某独自留置店内长达半小时。范某返回后发现马某某呕吐、意识不清,随即拨打120并实施急救。马某某送医救治7天后,因多器官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马某某家属张某、马某甲将范某、杨某、店内服务员王某及聚餐人员何某、肖某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类损失共计超54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量饮酒是自身死亡的主要原因,自担90%责任;范某作为饭局组织者、店铺经营者,明知马某某此前已饮酒,未有效劝阻,且酒后未尽妥善照料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10%赔偿责任,赔付10.8万余元,同时驳回家属对其余四人的索赔请求。
宣判后,家属与范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家属认为一审责任划分失衡,杨某、王某、何某、肖某均未尽安全义务,应共同担责。范某则辩称已尽劝阻、救助义务,死者死因不明,且首场饮酒或为致死诱因,自己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仅参与首场饮酒,已依规送回马某某,对二次饮酒不知情;王某、何某、肖某无劝酒行为,且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均无过错。结合案件时间线、救治过程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认定过量饮酒是马某某死亡的核心诱因,范某放任饮酒、疏于照料的过错属实,一审责任划分合理。最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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