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盐城市“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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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省局统一部署,为切实维护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服务高质量发展,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重点查处网络餐饮违法、“坑老骗老”乱象、直播营销乱象、新兴领域及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检验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府涉嫌销售掺杂掺假的“驴肉”案2025年9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某食府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厨房和冷库中查获近150斤生“驴肉”,经抽样检验均为马肉。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从上游临沂某销售商处购进生马肉,购进成本为35元/斤,制作成“干切驴肉”和“石锅驴肉”菜品后分别以88元/份和98元/份销售。通过初步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底至案发时购进近12万元生“驴肉”,购进价格是正常市场价格的一半左右,制作的“干切驴肉”和“石锅驴肉”销售金额达到70万余元。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饭店收银系统销售明细、饭店菜单、收银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故意明显。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局迅速启动刑衔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上游查封生产窝点、扣押涉案肉品及作案工具,固定资金流水、物流记录等核心证据,为后续案件定性、量刑提供扎实依据。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并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02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等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系列案2026年3月,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餐饮行业执法检查中,发现4家入驻网络餐饮平台的商户提交至平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在监管系统中无任何检索结果与申报备案记录,资质真实性存疑。经查,该4家网络餐饮单位均未办理合法经营资质,为入驻网络餐饮平台,通过美团区域经理高某、刘某某,从孙某处购入伪造的食品经营资质证件,刻意规避监管,属于典型的网络餐饮资质造假违法行为。鉴于该案涉及资质伪造、链条化作案,涉嫌刑事违法,该局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办案期间,该局全程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逐一进行核查、甄别、取证,精准固定违法证据。目前,该案已抓获涉案人员14名,刑事立案10名,一举打掉以孙某和范某某为首的跨区域伪造餐饮经营资质的违法犯罪团伙,有效遏制了网络餐饮资质造假乱象的蔓延。
03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案2025年7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5月入驻阿里资产交易平台从事网络竞价业务,主要经营房产、金属制品等。经营模式上,当事人接受委托方委托,在平台上发布竞买公告,以增价形式开展竞价销售,将标的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同时收取买卖双方交易服务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网络拍卖行为。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拍卖许可,在平台共计发布标的物961个,成交337单,收取交易服务费41039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自2025年1月起,已停止发布新的竞价活动,属于主动改正的情形,2026年4月23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和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将阿里资产平台涉嫌未按规定落实平台核验、登记义务的违法线索移送平台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04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特种设备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案2026年3月26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对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4号锅炉进行射线检测时,出具的《射线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XBD-SDSJ-W4-17-RT-BG-001)所附底片中,W4-17-D26、W4-17-C44、W4-17-C47、W4-17-C48共4张底片仅可观测到1根且不清晰的金属线,不符合《NB/T 47013.2-201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5.12.6条“专用等径线型像质计至少应能识别两根金属线”的要求。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并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05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销售侵犯 “BOYLONDON” 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及刷单虚假宣传案2025年12月8日,根据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侵权商品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8月,当事人借用其母亲实名手机号,在闲鱼平台注册店铺销售服装。2024年1月9日至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通过微信私域渠道,从2名无品牌授权资质的上游供货商处购进标有BOYLONDON标识服饰,购货款119267元。购进后,当事人在其闲鱼店铺以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对外售卖,销售款127899.78元,未及销售服装货值5240元,违法经营额合计133139.78元,违法所得合计8632.78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别,涉案全部服装均为假冒安格洛联营公司商标或侵犯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另查实,当事人为提升店铺平台流量、虚构商品热销假象,使用自有闲鱼小号进行刷单操作,虚构平台交易额合计44714.9元。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6年7月2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及销售的13件服装、没收违法所得8632.78元、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将供货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06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入网从事餐饮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案2025年11月26日,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入网从事餐饮服务提供便利条件。经查,当事人系淘宝闪购在建湖地区的授权代理商,负责合作区域内商户资质材料收集、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日常运营维护等管理工作。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2日期间,当事人为完成平台考核指标,未严格执行商户资质审核规定,未核验经营主体资质真实性、证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性,先后为6家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动摊贩套用他人资质办理平台上线手续,为其无证入网从事餐饮外卖业务提供便利条件。涉案期间,6家商户累计完成订单3781单,经营总额84441.58元,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562.65元。当事人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仍为其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62.65元,并作出行政处罚。该局同时推动源头整改,督促平台对6家涉案无证商户全部作下架处理,并另案调查处理。
07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馆虚假商业宣传案2025年8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店铺一楼有某品牌足热器(以下简称案涉产品)产品介绍图,二楼多名老年人正观看大屏讲解体验案涉产品。执法人员在播放视频的电脑F盘中发现多个PPT,其中含有宣传案涉产品具有“温热补气、排寒除湿、镇痛止痛、疏通血管、降血压、防中风、净化血液、促进新陈代谢、预防心脑血管病、活血化瘀、改善睡眠、增强体质”等医疗功效的内容。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存证云”对上述文件进行了取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均无涉及疾病治疗功效内容。现场宣传使用电脑中PPT文件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当事人对宣传案涉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认识到虚假宣传违法,并停止经营。当事人对销售的产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08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刺身店网络餐饮计量案2026年3月10日,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收银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显示计量单位为“IB”(磅),店员因对计量单位认知存在偏差,误将“磅”等同于“半斤”进行称重销售。经现场测试,将200g砝码放置于该电子秤上,显示读数为0.441IB,而店员实际按照220g的重量与消费者结算。另查明,该电子秤自购置后从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且店铺自营业以来未建立相关计量管理台账,也未留存消费者交易名单。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2026年4月17日,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以200元罚款;对当事人销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的行为,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0元罚款。
09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2025年12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洗衣液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注册运营抖音店铺“某集团供应链”,依托抖音直播模式开展商品线上销售业务。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从临沂市某公司购进标注侵权标识、带有“美国山姆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的洗衣液共计200箱(4瓶/箱),购进单价32元/箱,进货总额6400元,采购过程中留存了供货商、生产企业资质及产品合格检测报告等材料。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在抖音店铺上架涉案洗衣液预售,售价45元/箱,直播宣传中使用“山姆同款、山姆一模一样”“以前卖过88元”等引人误解的宣传话术,虚构产品品牌关联及既往售价。当事人累计成交33单、销售涉案洗衣液36箱,违法经营额9000元。执法现场查获涉案洗衣液141整箱零18瓶,后续当事人主动下架涉案商品销售链接、删除违规宣传视频,退回供货商140箱涉案货品并结清货款,剩余部分商品因破损、品相不佳被销毁或员工领用。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机构鉴别及该局核查认定,涉案洗衣液标识与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Member’sMark”系列注册商标近似,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同时商品外观、包装、标签与正品高度雷同,叠加不实品牌授权宣传,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线上直播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及引人误解宣传,作出行政处罚。
拟 稿:市局稽查科审 核:章雯璇 王薇编 辑:杨扬 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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