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报道,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借助短视频、社交平台迅速扩张,触达海量用户。但流量激增的同时,部分产品在营销中刻意夸大保障力度、弱化免赔风险等关键规则,诱导消费者投保,进而引发理赔纠纷。北京的吴先生所遭遇的便是一起典型案例:他连续多年投保一款互联网重疾险,罹患癌症后却遭拒赔。
2020年10月,吴先生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防癌型“重疾保”,基本保额50万元,年缴保费3200元,含多次赔付责任。在连续缴费四年后,吴先生确诊癌症,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表示,仅愿赔付约一万多元的已交保费,理由是合同约定:“初次确诊恶性肿瘤,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二次及第三次罹患恶性肿瘤,才按基本保额50万元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履行特别提示说明义务,故未支持吴先生的诉求。吴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指出,该条款虽形式上置于“保险责任”部分,但实质上将首次患癌的赔付标准大幅降低,有别于普通重疾险“确诊即赔保额”的常规认知,明显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免责条款的认定应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仅看条款位置。凡内容限制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保险公司均需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时,未就这一特殊约定充分尽到说明责任,故判定该条款对吴先生不产生效力。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50万元向吴先生进行赔付。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表示,互联网保险页面简洁、投保便捷,但关键免责或限责条款常隐藏在冗长格式合同中,消费者往往难以察觉。保险公司若仅以链接或小字标注,而未以显著方式提醒并解释,即可能构成“未履行实质性提示说明义务”,此类条款在诉讼中易被认定无效。
央视报道提到的另一起案件中,四川成都的李女士线上投保了车损险,后因山体塌方导致车辆全损。然而,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中折叠于隐蔽链接内的“折旧系数”条款,仅愿折价赔付。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该互联网保险未将免责条款直观展示,缺乏线下人工解释,未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全损标准支付李女士理赔款4万余元。
延吉市人民法院此前也披露了类似案件:李先生为母亲在线投保健康险,母亲因心脑血管疾病住院后遭拒赔,理由是该病属“投保前已患疾病”的免责情形。法院指出,投保程序中免责条款与其他冗长文件混杂,未进行单独、醒目的突出标识,因此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述案件凸显了线上投保普遍存在免责条款提示不充分的问题。
另需注意的是,若网络投保中对免责条款设定了“强制阅读”环节,法院很可能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例如,2018年李某为其小型面包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时,须经人脸识别并强制逐项浏览《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等材料后方可签字确认。后李某因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诉请其偿还垫付款项。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支持了其主张。
郝笛表示,消费者投保时千万不要图省事,应仔细阅读相应条款,并与保险经纪人确认清楚后再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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