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7日,73岁的朴某受半年前认识的张某(化姓)邀约,到张某家中喝酒,其间二人发生争执,后朴某脚踢倒在地上的张某十多脚,导致张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朴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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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判决书显示,朴某供述,他和张某于事发前半年在当地文化广场相识。案发当日,张某致电邀约朴某到其家中饮酒,朴某赴约后,二人饮酒至当天下午,又一同前往某市场购买水饺等食物,返回张某家后继续饮酒。其间,二人因故发生争执。
判决书还显示,有多名住在事发居民楼的邻居,曾经看到朴某脚踢张某,还有人拍摄了当时的现场画面。视频画面显示,在2楼走廊有人双手握住栏杆,并作踢踹的动作,伴随着10余次声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朴某在走廊用脚踢踹倒在地上的被害人张某头部10余次,致使张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因头面部遭到平面类物体(如拳脚类)的多次击打,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朴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朴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元,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朴某的辩护人提出朴某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朴某的辩护人提出朴某系初犯,并愿意积极赔偿,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朴某系73岁高龄,患肝病和高血压等疾病,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但朴某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重大犯罪,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朴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郭宇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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