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办结的一起涉金融外包场景的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是舒奕涵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典型代表性成果。该案中,劳动者张某某自2008年起一直在某银行经营场所内从事信用卡相关业务,期间多次变更签约用人单位,2018年后其与某金融服务公司签署两份以完成项目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终止后某金融服务公司不再与其续约。张某某就合并全部工作年限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历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诉求先后提起仲裁及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按照15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支持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驳回了赔偿金、加班费的诉求。张某某与某金融服务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银行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二审诉讼。
某银行委托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舒奕涵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舒奕涵律师执业已满8年,具备三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资质,现任滨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金融保险业务委员会秘书长、企业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滨州仲裁委员会滨城分会金融部秘书、滨州律正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滨城区“巾帼普法乡村行”宣讲团成员、中国法学会成员,常年担任滨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山东滨盛文旅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2024年4月被共青团滨州市委评为“滨州市青年岗位能手”。执业以来舒奕涵律师深耕劳动争议、金融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尤其熟悉金融机构的用工模式与合规要求,其专业积累恰好与本案涉金融外包用工的争议特点高度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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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舒奕涵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某银行与某金融服务公司历年来的业务外包协议、业务考核标准、劳动者薪酬发放记录、考勤管理记录等全套证据材料,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某银行作为业务发包方是否需要对劳动者的诉求承担用工连带责任。庭审过程中,舒奕涵律师结合完整证据链重点论证两大核心法律观点:其一,某银行与某金融服务公司之间属于合法的业务外包合作关系,某银行仅针对信用卡业务的完成质量进行监督考核,从未对张某某进行人事任免、薪酬核定、考勤管理等属于用人单位人事权范畴的管理,某银行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用工关系;其二,针对张某某提出的其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某银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舒奕涵律师结合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释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时,承担合并工作年限补偿责任的主体为新用人单位,在无法定情形的前提下,作为业务发包方的某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舒奕涵律师的代理观点,最终驳回张某某与某金融服务公司的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某银行无需承担任何给付责任,完全帮助委托人排除了潜在的用工连带风险。舒奕涵律师凭借充分的庭前准备、严谨的法律论证,完成了二审全流程的应诉、质证及辩论工作,妥善完成了本次劳动争议中第三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抗辩,其专业表现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本案是典型的涉业务外包模式的劳动争议案件,其裁判结果对于厘清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法律边界、明确发包方用工责任范围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也为金融行业等普遍采用外包用工模式的主体的用工合规提供了参考。同时也提示广大用工主体,在采用业务外包模式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权责划分,实际管理过程中不要介入外包人员的人事管理环节,留存好业务管理与人事管理切割的相关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实际用工主体而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发生签约用工主体变更时,应当注意留存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的相关证据,明确工龄承接的责任主体,维权时应当先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盲目主张无关主体的责任,增加自身维权成本,遇到复杂的劳资纠纷时,也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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