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舒奕涵律师代理的某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的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顺利审结,法院终审驳回上诉方全部诉求,维持一审原判,认定某银行无需承担任何用工给付责任,成功为委托人排除了连带赔偿风险。
该案中,劳动者张某某自2008年起一直在某银行经营场所内从事信用卡相关业务,期间多次变更签约用人单位,2018年后张某某与某金融服务公司签署两份以完成项目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案涉项目终止后,某金融服务公司不再与张某某续约,张某某就案涉争议先后提起仲裁及诉讼,主张合并其全部工作年限计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主张支付多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按照15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支持张某某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同时驳回其关于违法终止赔偿金、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后劳动者张某某与用人单位某金融服务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银行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二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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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着8年执业经验的专职律师,舒奕涵具备三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资质,现任滨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金融保险业务委员会秘书长、企业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滨州仲裁委员会滨城分会金融部秘书、滨州律正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滨城区“巾帼普法乡村行”宣讲团成员、中国法学会成员等职务,多年来为滨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山东滨盛文旅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深耕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民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等专业领域,2024年4月被共青团滨州市委评为“滨州市青年岗位能手”,其常年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以及对劳动争议纠纷的专业积累,刚好与本案的审理需求高度适配。
接受某银行的委托后,舒奕涵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材料,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即为某银行是否需要对张某某的诉求承担用工连带责任。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舒奕涵当庭提交了某银行与某金融服务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协议、业务结算凭证、用工管理权责划分文件等系列证据,重点论证某银行与某金融服务公司属于合法的业务外包合作关系,某银行仅对案涉信用卡业务的完成质量进行监督考核,从未对张某某进行过包括考勤管理、薪酬发放、岗位调整在内的人事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针对张某某提出的某银行应当就其工龄合并计算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舒奕涵结合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主张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相应的补偿给付责任主体为新用人单位,而非业务发包方的某银行,该主张于法无据。整个二审程序中,舒奕涵依法完成了应诉答辩、证据质证、法庭辩论等全部诉讼环节,代理观点逻辑清晰、证据支撑充分。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舒奕涵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同时明确认定某银行无需承担任何给付责任,彻底排除了某银行的用工连带风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该案的审结不仅为委托方规避了大额潜在连带赔偿风险,也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中业务外包发包方的责任边界认定提供了典型参考,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在此也提示广大劳动者,若在职期间存在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签约用人单位的情况,应当及时留存相关调动通知、工作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主张合法权益时确认连续工作年限;对于需要采购外包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而言,在签订业务外包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权责划分,日常运营中避免对承包方的劳动者进行人事属性的管理,留存好业务考核、费用结算的相关凭证,避免被认定为实际用工方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对于承包外包业务的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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