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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官网、天津新闻广播
近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官网发布公告,公告显示,王某某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通过“滴滴车主”接单运营,搭载一名乘客,收取费用玖元捌角叁分。对此,作出警告、罚款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捌角叁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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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催告书》(津交(总)罚〔2026〕04128号)公告送达
王建涛(公民身份证号为:4107281975****5130):
经调查,你于2026年02月25日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通过“滴滴车主”接单运营,搭载一名乘客,订单起点为邵公庄|河通花园,订单终点为鞍山道|信诚大厦。在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遇执法检查,订单关闭,收取费用玖元捌角叁分。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于2026年02月25日对你作出警告、罚款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捌角叁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我单位于2026年08月07日、11日向你邮寄《催告书》(津交(总)罚〔2026〕04128号),因“拒收”,2026年08月09日、15日上述文书已被邮局退回。由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催告书》(津交(总)罚〔2026〕0412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催告书》(津交(总)罚〔2026〕04128号)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天发科技园5号楼南开支队
联系电话:022-27681889-5
联 系 人:卢鼎
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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