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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海市监处罚〔2026〕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海城市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兴分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罚〔2026〕122号 当事人名称海城市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兴分店 处罚机关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25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1000元 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线索由海城市医疗保障局移送,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整个办案流程符合行政执法程序要求。
主要违法事实
海城市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兴分店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在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后,经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反了药品零售企业药师在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且未经相关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6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城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的线索,显示海城市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兴分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随即向该分店下达了立即改正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6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分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案涉违法行为逾期未予改正。2026年8月17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6〕1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海城市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兴分店的行为已经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关于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规定,构成违法。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情节,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海城市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普兴分店成立日期2023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王强,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海州管理区新东社区合盛元小区5号楼西网点-1。
点评分析
本次涉事分店暴露出药品合规管理严重缺位的问题,不仅未落实执业药师在岗售药的强制要求,收到整改通知后仍拒不纠正,合规意识十分薄弱。本次千元罚款虽金额不高,但直接暴露了连锁门店日常运营的监管漏洞,也给品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警示医药连锁企业必须强化门店合规巡检,筑牢药品销售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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