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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云市监红建处罚〔2026〕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水县捌拾壹号网咖有限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红建处罚〔2026〕172号 当事人名称建水县捌拾壹号网咖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25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5元;2.处违法经营总额2621.5元20%的罚款,计524.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35.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最初由云南省建水县烟草专卖局发现线索后移送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以下为事件详细经过。
主要违法事实
建水县捌拾壹号网咖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仅包含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等项目,未取得烟草零售相关经营许可。该公司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入卷烟对外销售:以140元/条的价格购进红河(硬88)4条,以205元/条的价格购进云烟(软珍品)10条,在经营场所内面向到店消费者售卖。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共售出红河(硬88)4包,获利4元;售出云烟(软珍品)3包,获利7.5元,累计违法所得11.5元,整体违法经营总额达2621.5元。
调查过程
2026年4月28日,云南省建水县烟草专卖局以建水县局烟移〔2026〕第35号案件移送函,将建水县捌拾壹号网咖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就完成了立案审批,正式启动案件调查。
2026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同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书面陈述等材料。
2026年7月23日,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红建罚告〔2026〕1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与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相关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为,建水县捌拾壹号网咖有限公司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对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第207条的从轻裁量标准,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从轻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11.5元,按违法经营总额的20%处以罚款524.3元,罚没款合计535.8元。
目前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该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建水县捌拾壹号网咖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资玖,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广慈路韩家业务综合楼二楼电梯左手边。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李资玖60%3万元人民币2029年7月9日王云东40%2万元人民币2029年7月9日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该微型网咖合规意识严重缺位,超出经营范围无证售卖烟草,触碰烟草专卖监管红线。虽最终被罚没金额较低,但相关处罚信息已向社会公示,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对后续经营合规性、消费者信任度都将造成负面影响,也为同类小微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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