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_应急管理】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海上石油开采等领域的重大隐患判定不适用本意见。
二、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应急池,或者应急池容积、转输设施不满足相关要求;
(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能通过自流、泵提或者其他方式进入应急池;
(四)污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未设置闸(阀)或者其他拦截设施,不能有效防止超标废水、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厂界;
(五)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未定期监测或者委托监测排放口及周边环境有毒有害大气、水特征污染物。
符合以上任意一项情形的,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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