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针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多起性侵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部分案件中,行为人既有奸淫幼女行为,又存在多起猥亵儿童行为。司法实践面临争议焦点:当猥亵行为并非发生在强奸实行过程之中,而是在不同时间、空间下另起犯意实施,该猥亵行为是否能够被强奸罪吸收,仅以强奸罪一罪定罪处罚,还是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有辩护观点提出,针对同一幼女发生的全部性侵行为,猥亵属于强奸的附随行为,应当被强奸行为吸收,不应当单独评价,禁止对同一被害人的侵害事实重复定罪评价。但在人民法院案例库袁某生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厘清了性侵案件中吸收犯的适用边界,为同类案件罪数判断提供清晰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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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案情
2022年,被害人王某某(化名,女,案发时13岁)与被告人袁某生相识。自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袁某生以赠送零食、零钱、提供玩手机机会为引诱,对尚未年满十四周岁的王某某实施性侵,先后实施强奸二次、猥亵三次。
强奸事实
2022年9月某晚,袁某生趁被害人玩手机之机,脱去被害人下身衣物,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023年5月某晚,袁某生同样以手机引诱被害人,借机亲吻、抠摸被害人,并与之发生性关系。
猥亵儿童事实
2022年6、7月期间,袁某生以做游戏为名抠摸被害人下体;2022年9月,袁某生抠摸被害人胸部、下体;2023年7月25日,袁某生趁被害人玩手机,抠摸被害人胸部、下体,并将手插入被害人下体。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118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某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控辩双方均未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全部猥亵行为均属于强奸行为组成部分,应当被强奸罪吸收,不应当单独定罪,不得重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多次猥亵儿童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罪均是打击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重要罪名,但二者罪数关系,不能简单以“同一被害人”就当然认定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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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规则:强奸行为之外独立实施的猥亵儿童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裁判核心要解决:何种情况下猥亵行为可以被强奸行为吸收,何种情形下应当分别定罪。吸收犯成立,要求一行为是另一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者当然结果。本案从时间维度、行为犯意、法益侵害三个层面否定吸收关系成立。
(一)时间与空间维度:行为相互独立,并非发生于同一犯罪进程
本案三次猥亵行为分别发生在2022年6、7月、2022年9月、2023年7月25日;两次强奸发生于2022年9月、2023年5月。多起猥亵事实与强奸事实交错分布,部分猥亵发生在首次强奸之前,部分猥亵发生在两次强奸间隔,还有猥亵行为发生在最后一次强奸完成之后。各次行为之间时间间隔较长,不属于同一个犯罪现场、同一个连续侵害过程,猥亵行为不属于强奸实行过程中伴随的动作,不能当然归入强奸犯罪的过程环节之内。
实务当中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如果猥亵动作是实施强奸过程当中为压制反抗所实施,属于强奸实行行为之内的手段行为,可以被强奸罪吸收,不再单独评价。但多起侵害行为彼此隔开,时间断裂,则不属于同一犯罪流程。
(二)主观犯意层面:猥亵属于另起犯意,不具备吸收犯成立条件
吸收犯要求行为是基于同一个概括故意下实施。本案每一次猥亵行为均属于行为人另起新的犯罪故意而实施,既不是强奸犯罪的准备手段,也不是强奸既遂之后自然延续的附属行为。行为人在不同时间点,分别产生猥亵故意、强奸故意,两种犯意相互独立。既然不是同一犯意支配下的连贯行为,则不满足吸收犯的构成要件,不能以重罪吸收轻罪,仅定强奸罪一罪。
(三)法益保护层面:两罪保护权利内容存在区别
强奸罪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交自主权;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是性交行为之外其他性自主权与身心健康权益。针对幼女而言,奸淫行为和性交以外的抠摸等猥亵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内容并不完全重合。即便被害人是同一人,多次独立猥亵行为本身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心理创伤,刑法需要对该部分侵害进行独立评价,不能将全部损害后果笼统交由强奸罪一并评价处理,否则会造成对部分不法行为评价缺位,不利于从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综上,生效裁判确立裁判规则:行为人针对同一幼女多次实施性侵,猥亵行为发生在强奸行为之外,二者时间空间相互分离、另起犯意实施,猥亵行为不属于强奸行为的组成部分、必经阶段或者自然延续,不成立吸收犯,应当分别认定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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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案延伸思考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罪数判断不能简单以被害人是否同一作为唯一标尺。第一,若猥亵行为属于强奸着手之后、完成之前,现场伴随实施的动作,属于强奸实行行为组成部分,应当被强奸罪吸收,不再单独认定猥亵儿童罪。第二,多起侵害事实时间相互隔开、犯意各自独立,即便被害人为同一未成年人,应当分别考察每一起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第三,该裁判规则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多重不法行为,做到不遗漏评价,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2-1-182-002)
*作者简介:
安远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所刑事委员会成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核心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尤其在跨境类犯罪(涉虚拟货币、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等)、性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诈骗类)、职务犯罪案件(贪污、受贿罪)、环食药知案件(涉野生动物罪)的全流程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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