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演唱会、音乐节、舞台剧经济持续升温,在“一票难求”的市场环境下,部分粉丝为了购得门票,不惜加价通过“代拍”或者所谓的票务“录入”等渠道购票,但是却忽视了这一行为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以及财产安全等隐患。
李某在某平台承接代买门票业务,2025年6月30日接到客户订单,需要购买4张7月5日某明星演唱会门票。李某遂找到某传媒公司的汤某,选择以能够实时出票的“录入信息”的方式预订四张演唱会内场2组2连座模式的门票(官方票价显示1280元/张),李某当日向汤某转账门票费用合计48000元,双方约定“重复购票扣30%,若无票则赔偿30%”。
下单后,李某多次催促汤某出票进度。谁知,汤某并没有按照约定的“录入信息”方式进行购票,而是另外找人代拍抢票。7月4日汤某答复,已经有一组确定有票,在等出座位,另外一组还需要再等等。直至演唱会当天即7月5日凌晨,汤某仍答复“没中,等,大概率退”。李某的客户因迟迟拿不到票,遂自行在其他票务平台购票,李某联系汤某要求停止抢票,但汤某表示“不停,这个客户不停,宁愿不中赔钱”。随后汤某的订单因身份信息重复购票,被平台强制退票,最终该组门票出票失败。
李某向其客户退款后,便要求汤某按照约定退还一组门票70%的票费即16800元,汤某认为出票失败是因为客户重复下单被平台强制退票导致的,不愿退还款项。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只得诉至宜兴法院,要求汤某退还16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按照“录入信息”方式购票的价格委托汤某进行购票,同时对“重复购票扣30%、无票赔30%”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汤某擅自改用“代拍抢票”的方式完成委托事项,导致迟迟未能完成购票,两张门票最终因客户重复购票被平台强制退票而出票失败。汤某未按合同约定方式履行受托义务,结合双方事先约定,应当按约定退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汤某向李某返还款项16800元。
法官表示,对于特别热门的演出,“录入信息”方式通常能够实时出票,购票成功率高,因此该方式购票价格也通常远高于官方正常票价,而代拍抢票与消费者自己购票流程相同,因此购票成功率低,并没有太多溢价。该案是典型的非官方渠道委托代买演唱会门票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被告汤某收取了高溢价票费,却用最低成本的抢票方式,导致演出当天凌晨仍未出票,客户不得不另想办法购票。因此,尽管是因李某方存在过错导致汤某出票失败,汤某仍应该按约退款。
现实中所谓“录入信息”“代拍抢票”不属于官方正规票务发售模式,交易大多依靠口头、线上聊天约定权利义务,交易风险远高于官方购票渠道。广大消费者应当树立理性的观演购票观念,尽量选择演出主办方授权的正规官方平台购票,不要轻信网络个人票务中介、黄牛的加价代买服务。同时也应当自觉抵制倒票、高价囤票倒卖门票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容易产生民事纠纷,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违法,自身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充分保护。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王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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