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存在疑惑:公安机关已掌握监控、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多项客观证据,为何仍翻来覆去的审讯,一定要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
本文将从司法实务角度,阐释这一做法背后的逻辑。
首先,口供是刑事案件的灵魂,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因此,口供又被法律人称为“证据之王”。
再扎实的客观的证据,也只能还原发生了什么,却无法说明案件最关键的核心问题,即行为人案发时的主观心态,作案动机。
例如,监控录像可记录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但它无法证明该行为是临时起意的激情伤人,还是蓄谋已久的报复伤人。
再如,转账记录可证明行为人收取了款项,但它无法证明该款项的性质是赔偿款、借款,还是代为保管的财物。
因此,诸多案件中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定,需要依托行为人的口供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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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口供是封堵行为人辩解空间的重要依据。
其核心作用是通过多次审讯,获取行为人在不同场景下作出的高度一致的稳定供述。若行为人后续想翻供,主张其原有供述系被诱导、胁迫作出,办案机关可出示多份内容一致的讯问笔录,直接否定行为人的主张,使其翻供不具有说服力,无法被司法机关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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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是闭合案件证据体系的最终环节。
即便客观证据扎实、证据链条较为完整,若缺失行为人稳定的供述,案件在各个办理环节都可能引发争议,面临被质疑的风险。
一旦获取行为人认罪的口供,可在极大程度上完善控方的证据链条,消除案件存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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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审讯获取口供,并非公安机关未掌握证据,而是为了实现证据链条的闭环,将案件办成无可置疑的铁案。
因此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若盲目作答、随意供述,等同于自行将自己锁定于有罪结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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