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80年至120年间,罗马统治下的不列颠伦敦,一块涂蜡木板记下了一笔交易:一个来自高卢北部的女孩被卖掉,价钱是600第纳里乌斯。
契约称她为“福尔图娜塔”,意思近似“幸运者”,却又特意补上一句:“或者她以其他名字为人所知。”名字是否真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身体健康、没有逃跑记录,也没有第三人前来主张所有权。
更反常的是,买主维吉图斯自己也是奴隶。他受另一名皇帝家奴支配,却拥有足以再购买一名女奴的财力。于是,福尔图娜塔落入了一条层层嵌套的所有权链条:奴隶买下奴隶,而买主背后仍站着主人。
契约没有留下她此后的经历。但结合罗马法律、庄园手册和墓志材料,一个女奴被买走后,大致有三条主要去路:劳动、身体控制,以及再次转手或被释放。看似是三种“安排”,背后其实只有一条原则——主人尽可能利用她的价值。
## 第一种:进入家庭和作坊,直到劳动力耗尽
最常见的去路并非宫廷秘闻,而是干活。
富裕的罗马家庭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生产单位。女奴可能负责汲水、生火、磨粮、烤面包、清扫房屋,也可能纺线织布、缝制衣物。受过专门训练的人,还会成为女主人的发型师、化妆师、书记员、助产者或乳母。
罗马墓志中留下了不少职业名称。例如,有人为衣物加工的女奴,有为贵族妇女梳妆的女奴,也有处理文书的女秘书。对主人而言,买下一名没有技能的女孩只是第一笔投入;训练她掌握纺织、护理或书写,便能提高她的使用价值和转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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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庄园,生活往往更加沉重。
农学家科鲁梅拉在《农事论》中谈到女管事时,要求她监督厨房、纺织、储藏和患病奴隶,还要约束其他人的行动。所谓“管事”听起来像有了权力,实际上仍是主人管理奴隶的一件工具:她可以指挥别人,却不能决定自己的去留。
年龄、健康和技能决定岗位。年轻体健者被安排高强度劳动;善于料理家务者留在内宅;能够哺乳者可能被用作乳母。少数乳母会因长期照顾主人的孩子而得到亲近甚至释放,但这种亲近并不改变根本关系——奖赏随时可以给,也随时可以不给。
而且,“家内奴隶”不等于安全。她们离主人近,或许能避开矿场和大庄园最残酷的劳动,却也更容易受到监视、惩罚和私人支配。家庭的墙壁挡住了外人的眼睛,并没有为她们提供独立权利。
## 第二种:主人把她的身体也算进财产
女奴与男奴最大的处境差异,在于主人不仅能使用她的劳动,还可能控制她的性与生育。
罗马法并不承认奴隶之间具有完整法律效力的婚姻。男女奴隶即使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养育孩子,这种关系也主要取决于主人的许可。主人可以把其中一人卖掉,使所谓家庭顷刻分离。
对女奴而言,更严酷的规则是:孩子通常跟随母亲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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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世纪,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明确讨论过:女奴与自由男子所生的孩子,原则上仍为奴隶。孩子属于谁,不取决于生父是否自由,而取决于母亲在孩子出生时是不是奴隶。
这使女奴的生育能力也被纳入财产计算。她生下的不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家庭成员,而可能是主人新增的劳动力和可转卖资产。主人允许男女奴隶结合,有时并非尊重感情,而是希望庄园能够自行增加人口。
另一种处境更加直接:女奴可能遭受主人的性支配,成为非正式伴侣,或者被送入妓院牟利。罗马社会强调自由妇女的名誉,却很少把同样的身体尊严给予女奴。伤害她们,在法律上常常首先被理解为损害了主人的财产和利益。
有些主人后来会释放一名女奴,再与她结婚或维持长期伴侣关系。盖尤斯甚至把“准备成为释放者妻子的女奴”列为可以提前解放的理由之一。
但顺序不能颠倒:奴隶身份存续时,她无法与主人缔结合法婚姻;必须先由主人决定释放,她才可能成为妻子或自由伴侣。看起来是身份上升,主动权仍掌握在原主人手里。
## 第三种:卖掉、赠送,或者附带条件地释放
当女奴不再适合原来的岗位,或者主人缺钱、迁居、分家,她便可能再次被出售。家庭关系、伴侣关系和母子关系,都无法稳定阻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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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尔图娜塔的契约之所以重要,正在于它没有讲述一场传奇,只记录了一次普通买卖。她来自高卢,却出现在不列颠;买主关心的是健康、逃亡和产权担保。至于她是否愿意渡过海峡、是否有亲人留在故乡,契约一字不提。
不过,罗马法律中还保留了一种耐人寻味的特殊条款:卖家可以规定,新主人不得强迫这名女奴卖淫。若买家违反,卖家可能索取罚金、收回女奴;某些条款甚至会让女奴因此获得自由。
这似乎是一种保护,却恰好揭开了制度的底色。
女奴不能凭自己的意愿拒绝被送入妓院,她只能依靠前一任主人写进买卖契约的限制。法律所维护的,既可能包含卖家的私人感情,也包括卖家的名誉与契约权利;女奴本人仍不是平等签约的一方。
真正改变身份的办法是释放。主人可以在生前办理,也可以在遗嘱中给予自由;部分奴隶还能积攒由主人默许管理的财物,以此争取赎身。
但释放并不等于与过去彻底切断。女奴成为“释奴”后,通常仍要对原主人承担服从、劳务或社会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原主人也可能同时成为她的丈夫和庇护人。自由到来了,却带着旧有支配关系留下的绳结。
福尔图娜塔后来是做了纺织女工、乳母,还是被再次转卖,我们已经无从知道。木板保留下来的,只有她的价格、来源和担保条件。600第纳里乌斯证明她曾被认真估价,却没能换来一句关于她本人意愿的记录。
所以,罗马人买来女奴后,归纳起来确实主要有三种处置:让她劳动,控制并利用她的身体,或者改变她的主人和法律身份。岗位可以不同,结局也可能从终身奴役延伸到获得自由,但决定权始终不在她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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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当时一名有机会积攒财物的女奴,是选择尽快赎身、成为仍受原主人约束的释奴,还是暂时留在熟悉的家庭中,等待条件更有利的释放?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理由。
参考资料:
①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一卷,古罗马法学文献
② 科鲁梅拉《农事论》第一卷、第十二卷,古罗马庄园经营文献
③ R. S. O. Tomlin, “‘The Girl in Question’: A New Text from Roman London,” *Britannia*, Vol. 34, 2003
④ Matthew J. Perry, *Gender, Manumission, and the Roman Freedwom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⑤ Thomas A. J. McGinn, *Prostitution, Sexuality, and the Law in Ancient Rom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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