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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骗骗子不算犯法”
大错特错
不少人心存侥幸
妄想在电信诈骗链条中
投机取巧、“黑吃黑”捞好处
自以为手段高明、无人知晓
实则早已触碰犯罪红线
近日,临河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反诈中心依托跨区域警务协作新机制,高效接收外地公安机关推送的协查线索,立即启动快速响应机制,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信息研判与落地核查,成功抓获一名以“黑吃黑”方式侵吞涉诈资金的犯罪嫌疑人。
经查,7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本人银行账户出借给上游诈骗团伙,用于接收涉诈资金。当一笔1万元涉案赃款转入其账户后,张某某心生贪念,决定“黑吃黑”,擅自将资金全部截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经民警进一步调查核实,张某某明知涉案款项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所得,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截留侵占该笔资金,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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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张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次快速抓获行动,充分验证了跨区域线索直通、落地即打新机制的实战效能,也向企图“截赃致富”的不法分子发出明确警示,无论以何种手段侵吞涉案资金,法律必将严惩不贷,切勿心存侥幸。
临河公安提醒:
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是违法行为,切勿因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工具人”。更要警惕,“帮信”过程中临时起意“黑吃黑”,并非“获利捷径”,反而可能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情节严重的还会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临河公安、掌上巴彦淖尔、奔腾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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