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武德!澳门路氹,37岁内地水果店老板3000港元约失足女开房,完事后不仅没付钱,反而亮出9厘米水果刀,箍住女方脖子并用胶纸绑住手脚,逼迫女方当场转给他8万人民币,兑9万港元筹码输光后,又逼迫女方交出身上的1万港元筹码,10万港元全部输光后,男方称“借你钱赌博”阻止女方报警,女方两日后报警,男子涉抢劫及不合理持武器罪送检察院,失足女违法行为另案调查。
(案例来源:澳门司警局通报,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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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路氹城区一个高端酒店大堂,中年非本地女子阿珊在做她惯常的营生,和来往男客交换联系方式,37岁的内地男子孙明也在那会儿加了她微信。
孙明告诉她自己在内地开水果铺,这次来澳门住酒店,身份是旅客,两人没多聊,只是留了线,谁也没想到四天后会闹到司警局。
8月21日傍晚6点,孙明发消息叫阿珊上他租住的酒店房,谈好3000港元肉金,交易很快完成,按阿珊后来对司警的讲述,她以为这就是一单普通买卖,收钱走人。
可她刚松口气,孙明脸色一变,没掏那3000块,反而从随身袋里抽出一把水果刀,刀刃9厘米、连柄20厘米,左手箍住她脖子,右手刀尖抵着她腰侧,再扯过事先买好的胶纸把她的手腕脚踝缠死,冷声要她说出手机密码,不然“对你不利”。
阿珊后来跟朋友复述时用了“魂都飞了”四个字。她照说密码,孙明解锁手机银行,把她带到路氹某娱乐场,找“换钱党”把里面8万多元人民币兑成9万港元筹码。
孙明捏着筹码上桌,没多久输空,他不甘心,又逼阿珊把身上那张值1万港元的筹码交出来,接着赌,还是输光,前后加起来,正好是10万港元筹码进了他的手又进了赌台。
出了娱乐场,孙明把胶纸割开,语气忽然软下来,跟阿珊说“这钱算我跟你借的,我去翻本赢了就还,你别报警”,阿珊那时又怕又懵,想着对方刀还在兜里,便点头各自散了。
8月23日,阿珊跟相熟的朋友喝茶,说着说着哭出来,朋友劝她“被刀架脖子不是借钱,是抢劫,再不报以后他还能找你”,阿珊这才鼓起勇气报警。
当晚她自己跑回孙明租的房门外叩门追款,治安警接报到场,发现两头说法对不上,转交司警第四统筹科。
司警进房搜出的东西很说明问题:那把氹仔超市买的水果刀、残留胶纸卷、孙明作案当日下午的购物小票。
孙明承认刀和胶纸都是下午特意买的——不是临时起意,是带着“做完交易不给钱还要搞一笔”的预谋来的。
阿珊手机银行流水、换钱党转账记录、娱乐场筹码兑换单据,一一对上。孙明到案后没翻供,但咬定“性是双方愿意,钱是借,不是抢”。
司警落案的两项罪很清晰:一是《澳门刑法典》第204条抢劫罪,二是同典第262条第3款不合理持有武器及其他工具罪。
8月24日司警局公布案情,孙明送检察院侦办;阿珊因怀疑涉及非法交易,另立行政违法线查。
把时间轴摊开看,孙明这一步步全是算好的:20日搭识留联系方式,21日下午买刀买胶纸,傍晚约人上房,完事亮刀,绑人逼密码,带去赌场变现,输光改口“借款”,留后手防报警。他赌的是阿珊身份见不得光不敢吭声,可阿珊偏等了两天还是走进司警局。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抢劫罪在澳门不看被害人“干净不干净”。
《刑法典》第204条定的是“以暴力或生命身体迫近危险相威胁,迫使他人交付动产”,刑期1至8年;带武器、劫财超3万澳门元、致人生命危险等加重档直接跳到3至15年。
孙明箍颈亮刀、胶纸限制行动、逼出手机密码,暴力与威胁齐全;10万港元筹码在澳门司法实践里认作有兑换价值的动产,不是“借”一句就能抹掉。事后说借钱,只是抢劫既遂后的掩饰,不改变前行为性质。
第二,持9厘米水果刀用于犯罪,在澳门不按“厨具”处理。
第262条第3款“不合理持有武器及其他工具罪”最高可处2年徒刑,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更关键的是“下午买刀”这个细节——证明有预谋,法官量刑时不会当激情犯罪轻放。
第三,阿珊卖Y归卖Y,被害人资格不被剥夺。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35条只罚“在公共地方或公众可进入地方招揽性交易”,个人自愿卖Y不刑事化;若阿珊被认定在酒店大堂主动招揽,非本地居民面临5000澳门元罚款加驱逐禁入2年,但这是行政线,不和孙明刑案混审。
她被绑着交筹码的那一刻,法律只问“财是不是被暴力夺走”,不问“这财是不是卖肉钱”。
孙明现在走到的是检察院侦办环节,接下来若起诉,持械+预谋+劫10万港元,基本刑大概率落加重档中段,再叠不合理持武器罪,实务中类似持刀绑人劫筹码案,首讯后常下羁押,最终判3年以上并不意外。
他原以为“嫖完反咬一口抢钱,对方不敢报警”是低成本套路,结果刀、胶纸、超市小票、银行流水把退路全封死。阿珊虽要为自己招揽行为担行政后果,但这一回,法律站在被绑着交筹码的那一边。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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