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泰通科技”或“发行人”)IPO时存在执业违规行为,4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和2名保荐代表人被书面警示,朗泰通科技及相关责任人也被通报批评。
8月2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许强、周启云的监管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陈鹏、丁诗嘉、黎明、杨辉斌的监管函》。朗泰通科技创业板IPO申请于2023年6月27日获得受理,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许强、周启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鹏、丁诗嘉、黎明、杨辉斌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因朗泰通科技和保荐机构撤回发行上市申请,2025年5月17日,深交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经查,许强、周启云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陈鹏、丁诗嘉、黎明、杨辉斌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2.收入相关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3.预付款项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监盘不规范。深交所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许强、周启云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陈鹏、丁诗嘉、黎明、杨辉斌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同一天,深交所还发布《关于对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关于对何立辉、曾应平的监管函》。
经查明,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朗泰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发行人未披露使用个人银行卡收付款项的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2.发行人未披露控股股东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3.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销售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4.实际控制人邓志荣未完整提供资金流水,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志荣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发行人总经理吴应强、财务总监陈卫东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1.对朗泰通科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对朗泰通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志荣,总经理吴应强,财务总监陈卫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查,何立辉、曾应平作为朗泰通科技董事,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志荣、总经理吴应强于2019年12月受让钟某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市朗泰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朗泰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泰通电子)的部分股权。经查,钟某收到前述股权转让款后,将约一半款项转入邓志荣控制的账户,其曾持有的上述朗泰通电子股权中,一半系为邓志荣代持。何立辉、曾应平知悉前述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事项,但未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披露。何立辉、曾应平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发行人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深交所决定对何立辉、曾应平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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