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面临权益受损时,常混淆质疑、投诉与举报三种救济路径,导致程序选择错误、维权失败。要正确区分并有效运用这三种路径,需从三个层面展开分析:一是三者的法律性质与程序启动要件的根本差异;二是各自处理时限与救济渠道的具体规定;三是不同情形下路径选择的利弊权衡与实务技巧。
法律性质差异及程序启动要件
质疑、投诉与举报在启动主体、前置程序、期限、形式要求上存在根本差异,供应商必须准确识别自身情形,否则将面临程序障碍。
质疑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程序内救济请求,其本质是采购程序中的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质疑的启动要件包括:第一,主体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第二,供应商权益受损;第三,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四,以书面形式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这意味着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而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仅能对采购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投诉是供应商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服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作为时,向财政部门提起的行政监督程序,属于行政救济范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及94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投诉的启动要件为:第一,以质疑为前置程序;第二,须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举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限于供应商)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行为,其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不要求举报人与采购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设质疑前置程序,财政部门对举报的处理属于行政监督职责,而非专门对特定供应商权益的救济。
处理时限及救济渠道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由此可见,若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主要救济渠道还是投诉,不能直接对质疑答复本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质疑答复属于采购程序中的内部行为,不具有外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法及94号令均未规定举报的处理时限,财政部门通常依据行政程序法的一般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处理。若举报人对财政部门就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与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财政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若该行为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可依据该条款申请行政复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基本依据,与行政复议共同构成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体系。
供应商在不同情形下维权路径的选择
供应商选择质疑、投诉或举报,需综合考虑维权目的、程序要求、处理时限、救济渠道、法律后果等因素。
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核心目的是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认定中标无效等),应优先选择质疑投诉程序。因为该程序能够直接启动质疑、投诉事项的审查,并影响采购进程,且有明确的处理时限,处理决定也具有可诉性,能够更加直接、高效地救济供应商权益。
若供应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质疑投诉,或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或供应商与该采购活动不存在利害关系,核心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查处违法行为,则只能选择举报程序。举报程序无明确处理时限、处理周期较长,若处理结果与举报人不具有利害关系则不享有诉权,但举报的优势在于无主体、时效、前置程序和严格的材料形式限制。因此,实务中供应商应根据不同情形和实际需求选择最优的维权路径。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