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先动手凭啥只赔一半?四川南充,同小区两邻居因出租车斜停路口引发口角,双方推搡互殴致出租车司机头部软组织伤,一审司机没交住院发票只拿到781元赔偿,二审补交住院票据法院改判赔1379元,但二审诉讼费得自己掏!互殴不是谁先动手谁全赔,丢证据可能真少拿钱。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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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早上9点20分左右,四川南充市西充县某老旧小区里,马师傅把自家的出租车斜着停在了小区路口转角处。
这个小区比较老,里面根本没划停车位,大家平时都是见缝插针随便停,住同一小区的黄某早就对马师傅这辆出租车有意见了。
之前几次马师傅的车停得不讲究,搞得黄某开车进出被堵过,两家之前还因为别的事红过脸,黄某甚至动手打过马师傅一次,双方积怨不浅。
这天黄某出门发现又被堵了(当然严格说两车之间还有段距离,不算完全堵死),但黄某心里不痛快,走到马师傅车边叫他挪车。
马师傅在车里坐着,一听叫挪车,加上旧怨新仇,俩人当场呛起来,黄某指着马师傅鼻子骂,手指头差点戳到马师傅脸上,马师傅抬手挡了一下,言语越吵越凶,火气都上来了,本来可以各退一步的事,直接升级成推搡。
监控拍得清清楚楚:双方情绪都很激动,你推我一下我推你一下,都有动手,马师傅头部被打中,头顶出现多处瘀斑肿胀、触痛,黄某倒没什么明显外伤。
当天马师傅就去西充县人民医院看急诊并办了住院,共住院4天,医生入院诊断:头部软组织伤,脑震荡待排,CT提示颅内暂未见出血及挫裂伤,让短期复查。出院时医嘱写明:门诊随访、出院带药、建议全休7天。
事情到了索赔阶段,马师傅先找黄某谈,要对方连本带利全赔,黄某觉得自己是被惹毛了才动的手,而且马师傅车停得有问题在先,坚决不认全责。
谈不拢,马师傅一纸诉状把黄某告到法院,要求黄某赔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车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共5200元。
一审开庭时,马师傅手里只有9月15日回门诊看病的票据:挂号6块、CT平扫232块、西药274块,合计512元,他拿得出。
但住院那4天的医疗费1196元,也就是最大头那笔,他说发票和病历忘带了或者没准备好,当庭表示这次不主张住院这笔钱。
误工费方面,马师傅说自己开出租车月薪5000,但拿不出近三年银行流水或纳税证明,法院问他要,他也给不出来。
法院一审认为:
第一,这事属于互殴,双方因停车争执吵起来后互相推搡动手,都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按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确定黄某承担50%责任,马师傅自担50%。
第二,医疗费只认有票据支持的门诊512元;住院费因一审未主张暂不处理。
第三,误工费,马师傅是自营出租车司机但无收入证明,按四川省2024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52139元/年÷365天×误工天数=1000元。
第四,酌定交通费50元。第五,生活费不在法定赔偿项目内,住宿费无票据,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统统不支持。
算下来总损失1562元×50%=781元,判黄某付781元,马师傅收到一审判决不干了,明明住了4天院花了快1200,一审因为自己没带材料没主张到,现在岂不吃亏?
他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要求黄某全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全部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黄某承担,理由是“我没先动手,是他先指我脸、先打我头,我车也没堵死他的车”。
南充中院受理上诉后,马师傅在二审程序中补交了关键新证据:一是住院期间的完整病历资料和电子发票,住院医疗费1196元;二是10月12日又去门诊看病的一张175元票据;三是南运司内部收款收据(证明跑出租)。法院通知黄某质证,黄某没在规定时间内回应。
二审法院对新证据逐一认定:
第一,住院病历+住院发票1196元,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这笔钱一审马师傅本可以提交却没提交,属于自身原因导致一审未处理,二审补证后纳入计算。
第二,10月12日那175元距事发已两个月,无法证明与本次头部外伤有因果关系,关联性不认,不计入赔偿。
第三,运输公司内部收据真实性存疑且与本案侵权损失无直接关系,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责任比例问题,看了小区监控、一审笔录和双方陈述,中院认为:双方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均不冷静,均存在情绪过激和不当肢体接触,一审认定互殴、各负50%过错并无不当。
即便马某主张黄某先动手,但马某在冲突中也实施了挡、推等对抗行为,并非单纯受害方,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能因此让对方承担100%责任,所以维持50%:50%的责任划分,损失重新核算后增加1196元至2758元,黄某赔偿50%即1379元。
最终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黄某赔偿马师傅1379元。
邻里之间停车、噪音这些小事,千万别上头动手,真打起来,不论谁先出手,只要你也动了手,基本就是各打五十大板,钱还得搭进去,冤得很。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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