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色胆包天,老婆助纣为虐!山东临沂,34岁女子嫌夫妻生活没有情趣,决定进入游泳馆,偷拍女人暴露照片发给老公欣赏点评,持续时间约1个月,事发当天,女子尾随偷拍19岁女孩及13岁妹妹,被其他人点出后,女子表示看你们长得好看才拍,后又央求不要报警,女孩报警后夫妻两均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网友:奇葩夫妻!处罚这么轻?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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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不是临时起意,她2026年6月底到这家馆学游泳,7月21日办月卡,此后几乎天天进场,游泳馆女更衣室连着淋浴区,隔断只到腰高,没挂帘子,进门右手是长条凳,左边三四个花洒。
谭某选的位置很固定,每次挑有未成年女孩或小姑娘进淋浴间的时段跟进去,手机垂在身侧,镜头朝上或顺着隔断缝隙伸过去。
她自己后来在派出所说,第一次是好奇,后来变成拍了发给老公看反应。
8月6日晚,小楠带13岁妹妹来游泳,洗到一半,旁边小女孩拽小楠妹妹袖子:那边阿姨拿手机对着你。小楠裹着浴巾冲出去,谭某手机屏还亮着,当场点头:是我拍的,我没给别人,就觉得你们好看,别报警行不行。
小楠没松口,直接拨110,东关派出所民警到场,谭某被带上警车,小楠姐妹加另外5名女性顾客跟着去所里做笔录。
民警依法解锁谭某手机,相册里按日期排了几十段视频和照片,最早一条7月8日,最晚8月6日,对象有穿内衣的、有淋浴中的,至少4名女性被认出,其中小楠妹妹未满14岁。
顺着微信记录往下查,谭某把部分照片发到丈夫刘某私人微信,刘某回过这个身材好、这张脸拍全点之类点评,7月中旬有一条语音:明天还去拍不?多拍点发我。
警方据此把刘某也传唤,刘某一开始说她发我看一眼没当回事,看到聊天记录后改口我默许,我没拦。两人无业,在家闲聊把偷拍当“夫妻娱乐”,没往外传、没挂网、没要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警方认定两人为偷拍他人隐私,按“情节较重”顶格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
馆方负责人董先生事后对媒体说,给受害顾客退款,淋浴间补贴“禁止录像偷拍”标牌,女浴室打算加帘子——这些都是被曝了才动。
女孩们拿到的不是刑事判决书,是两份行政拘留决定书,也就是说,这案子目前止步治安层,没进刑法,很多读者问:拍未成年人洗澡才关10天?
答案得拆开看: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拍隐私的罚档就是5日以下或500元以下;情节较重才5到10日,可并500元以下。
公安部裁量意见里“多次、多人、涉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都算情节较重,谭某四条全占,给10日是该档天花板,警方没留情。但天花板也就10天,这是立法设定的治安违法上限,不是办案轻纵。
为什么没走刑事?
两条路都没踩实。一是传播YH物品罪要求“不以牟利目的传播YH电子信息达到数量标准”,谭某仅私发丈夫微信、未建群未上网未扩散,数量与传播性不够;
二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H物品牟利罪更要牟利目的,她一分没赚;若内容被鉴定为YH物品且含不满14岁未成年人,刑法解释规定数量减半入罪,但本案目前仅限夫妻私发、未公开传播,公安机关按治安处理于法有据。
真要往刑上推,得证明刘某把图存网盘建私密群、或拿图要挟女生要钱、或谭某用改装窃照器材且造成严重后果,这些目前证据都不支持。
游泳馆这头,民事责任没结案。
按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小楠公开说要馆方公开道歉,馆方只承诺退款和贴标。
淋浴间无警示、无帘子、月卡用户天天进出不核身份,馆方有过错,受害女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别只盯那点门票退款。
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偷拍隐私的治安罚则上限就是10日,本案顶格执行并无不妥。
公众愤怒点在涉未成年人,但法律分层清楚:未向外传播、无牟利、无要挟,再恶劣也先落治安档;只有叠加公开传播、群组扩散、窃照器材、敲诈勒索才升格刑法。
以后遇到类似事,受害人第一时间做的是保住手机原始相册、微信记录、场馆监控调取时间轴,而不是先和对方吵你凭什么只关十天。
第二,刘某只是看没拍也挨10日,破的是旁观无责错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教唆、胁迫、诱骗或共同实施,按共同违法处理;刘某点评+追问明天还去拍不,已构成共同故意中的默许共谋,不是被动接收。
这给所有另一半发来偷拍我没举报的人提个醒:不拦就是纵容,纵容可罚。
第三,未成年人隐私被拍,民法与行政法双轨保护。
行政法对涉未成年人偷拍直接认定为情节较重,民法上孩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场馆若漏装帘子要连带。
家长带未成年子女去洗浴、游泳、试衣间,别只教别让人拍,更要教“发现手机举高立刻喊工作人员拦人、别让对方删相册”——删前截图一秒,比事后骂街有用。
国门内没有“夫妻私下看看不算事”的死角,淋浴间隔断再薄,也是法律认的私密空间;10天拘留换不回女生被拍那秒的安宁,但能把“看你们好看”这句借口,钉死在处罚决定书上。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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