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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付松(“追月数星”主理人)
山西临汾的一起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将尧都区时任纪委书记丁春明推上风口浪尖。
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12月26日,尧都区法院在审理韩国防起诉伊党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伊党武构成诈骗罪”移送公安机关。
尧都区法院在调查报告中,直接认定“伊党武非法占有韩国防巨额款项的犯罪意图明显,其行为系典型的‘借贷型’诈骗,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彼时,尧都区法院驳回韩国防起诉的裁定尚未终审生效。伊党武的辩护律师称,尧都区先行移送,程序明显违法。
2024年6月3日,侦查机关受案,次日立案。
2025年3月28日,伊党武被抓,罪名是涉嫌诈骗,4月16日被逮捕。
尧都区检察院制作的尧检刑诉【2026】90号起诉书称,经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伊党武向韩国防隐瞒其与张皓霏已离婚的事实,谎称“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多项房产等资产,以其实际控制的山西圣霖斯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峪岫能源有限公司、山西万德弘能源有限公司等公司缺乏业务流动资金为由,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多次向韩国防提出“借款”,韩国防按照伊党武的要求将款项汇入伊党武指定的伊党武、张皓霏、相关公司及其他人员账户,累计达26110.1017万元。后被告人伊党武采取借多还少、借大还小的手段陆续归还韩国防24445.1017万元,剩余1665万元拒不归还并逃匿。
被告人伊党武将韩国防转入款项部分用于其本人及张皓霏消费、其本人及张皓霏信用卡还款、归还张皓霏银行贷款及利息、其本人及张皓霏购置房产、归还入股人员利息,或采用多次转入他人账户后最后转入张皓霏的父亲张小鹿账户提现、转入张皓霏账户提现、购买保险等多项支出。
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伊党武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
经山西闻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核:伊党武未归还韩国防“借款”共计1665 万元,含本金1585 万元,已结“借款利息”共计876.1748万元。
伊党武的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中认定“借还款数据”的关键证据,即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审计报告,无审计人员签字,补充报告未加盖公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山西省财政厅认定,涉事注册会计师未签章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规定,审计/核报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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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伊党武与韩国防自2019年至案发长达数年间,存在高达数亿元的借款、承兑汇票贴现、承兑汇票托收等业务往来,侦查机关并未查清数年来的资金往来情况,也未查清韩国防的“债权数额”,按照伊党武一方计算,韩国防倒欠伊党武至少173.2万元,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韩国防的损失/伊党武涉嫌诈骗的金额”这一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律师称,按照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借款26110.1017万元,还款24445.1017万元,尚欠1665万元(含本金1585万元、未付利息80万元),已付利息876.1748万元,剩余708.8252万元未归还。侦查过程中,冻结伊党武实控公司银行存款3445619.14元,查封大量房产,查冻扣财产数额远大于未归还数额。姑且不论侦查机关认定的“借还款数据”的准确性,任凭一个具有朴素、正常思维逻辑的人即可直观判断,侦查机关认定的伊党武采用“借多还少”、“借大还小”的手段进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律师认为,伊党武在借款时并未虚构身份,每次均以真实身份在微信向韩国防出具借据。借款用途真实,基本用于公司煤炭业务,公司有真实业务往来,无实质性欺骗行为,还款比例高达97%以上。对外债权远高于负债,最大的债务人为央企,借款期间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无法认定其是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形下借款。失联原因有合理解释,失联前后均与韩国防进行过联系,无携款逃匿等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经伊党武计算,不仅不欠韩国防款项,还多付款173.2万元。上述大量的事实和证据,均证明伊党武与韩国防之间属于民事纠纷,没有诈骗犯罪的事实,伊党武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伊党武和韩国防本质上是因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纠纷和争议,韩国防曾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并保全了伊党武及其实控公司的巨额财产,该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根本没有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必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刑事,程序明显违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案例的裁判要旨相悖。
国家反复多次强调,禁止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伊党武与韩国防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为何会演变为刑事诈骗?
据辩护律师介绍,其在会见伊党武时,伊党武供述,本案之所以由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韩国防的亲属系时任临汾市尧都区纪委书记丁春明,丁春明与尧都区法院院长贺博二人系乡宁县老乡,“丁、贺在伊党武的案件由民事移送刑事时起到关键作用,伊党武家属也向辩护人反映了这一情况。”
笔者注意到,2021年6月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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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丁春明当选为曲沃县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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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伊党武的家属实名持续多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控告丁春明、贺博干预办案,认为二人任职的单位主要为司法机关,存在继续干预司法的可能性,希望将案件移除临汾管辖。
据家属反映,本案报请指定管辖后,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院长贺博曾通过“中间人”试图与伊党武家属沟通,自认确实是丁春明要求其主导将伊党武和韩国防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其已按照伊党武家属的申请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了,要求家属不要再控告他。
笔者获悉,该案已移送襄汾办理。
另获悉,丁春明已未担任曲沃县政协主席一职,具体去向不明,网上关于他的报道,大多在4个月前。
家属认为,伊党武不够罪,是被人为做案,希望办案机关依法查清事实,守住法律底线,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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