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草原保护,科学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健全完善基本草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的占补平衡管理、储备库建设及指标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是指对符合占用基本草原情形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从本行政区内或非本行政区内的基本草原储备库中补充与占用基本草原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草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草原储备库,是指为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一般草地或满足条件的非草地,通过生态修复或环境治理等方式提质改造,经地类变更、质量评定后,划定的可用于补充基本草原的草地资源库。基本草原储备库的草地应当严格管理,尽量不占或者少占,确需占用的,无需落实占补平衡。
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是指基本草原储备库内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草地指标,含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是指项目实施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易地交易向指标所有人购买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落实基本草原占补平衡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基本草原长效管护,做好基本草原占补平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草原用途管制、指标交易和监管体系,指导盟市、旗县基本草原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旗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的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基本草原数量、质量等数据成果,做好基本草原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总量管控制度,严格落实基本草原占补平衡责任机制,以最新基本草原划定调整成果数据为底数,管控基本草原总量,确保自治区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工作,同步开展基本草原管护评估。根据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筹全区基本草原保护调整工作。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不可避让、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等情形,确需调整基本草原范围的,要确保不突破全区基本草原保护目标。
第二章 基本草原占补平衡监管
第七条旗县级人民政府是落实基本草原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占补平衡工作,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评定占用和补充基本草原的数量和质量,评定结果作为占用基本草原审批依据。
第八条符合占用基本草原的建设项目,按照“先补后占”原则,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从本行政区域基本草原储备库或者购买其他旗县基本草原储备库内的指标,补充同面积、同质量或更优质量的草地后,方予审核征收使用基本草原手续。
第九条 基本草原占补平衡坚持以县域平衡为主、易地交易为辅原则,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实无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基本草原占补平衡的,可通过易地购买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进行补充,并优先在本盟市所辖其他旗县域内购买。确因资源不足,需要跨盟市交易补充的,自治区应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十条建设项目占用基本草原实行年度“以补定占”制度。在实现基本草原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实行下年度基本草原占用规模与基本草原储备库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草原保护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占用基本草原并落实占补平衡或者对基本草原范围进行调整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自治区基本草原数据库并同步推送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因基本草原规划指标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由规划编制机关根据评估结论依法依规进行修改。
第三章 基本草原储备库管理
第十二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基本草原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统筹规划可纳入储备库的各类土地资源。
2026年是基本草原储备库的建设期和过渡期,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使用基本草原储备库以外的,不低于拟占用基本草原数量和质量的草地进行占补平衡。自2027年7月1日起,纳入基本草原储备库管理的草地是落实基本草原占补平衡的唯一来源。
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程》(LY/T 3398-2024),负责对经过工程建设达到基本草原质量标准拟调入基本草原储备库的草地进行质量初次评定。初评合格的,向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拟申请入库的草地数量和等级进行全面验收,经验收通过的方可纳入基本草原储备库进行管理,并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对纳入基本草原储备库的草地开展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基本草原储备库实行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储备库年度评估工作。结合最新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数据等,每年底前要对基本草原储备库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储备库内草地保护修复工程,提升储备库内草地质量,逐步提高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占补平衡需求自给保障能力。可采取资金补助、技术扶持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对沙地、裸土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增加基本草原储备库草地来源。
第四章 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第十六条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易地交易机制。
第十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具体实施。跨旗县进行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经指标出让方和受让方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委托本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双方签订的易地交易协议是征收使用基本草原审核环节落实占补平衡要求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需遵循草原类同类优先、高类级向低类级兼容的匹配原则,严禁以低类级草原用于高类级草原的占补平衡。草原类级由高到低依次为草甸草原类、典型草原类、荒漠草原类、草原化荒漠类、荒漠类。
第十九条 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设定最低参考价格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规定,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确定为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最低参考价格。
第二十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控,规范交易程序,从严把控交易规模,政府投资形成的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其交易所得资金应纳入旗县级财政管理。
旗县间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用,不经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由涉及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旗县级财政部门牵头自行对接,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收入和支出科目反映,分别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2103-土地指标调剂转移性收入”、“2302103-土地指标调剂转移性支出”。签订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合同后,受让人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线下实拨支付将交易价款缴入转让人旗县级国库,以人民币缴入。受让人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沟通,确保交易价款按照相关科目及时准确入库。
旗县级人民政府在落实基本草原占补平衡工作中,严禁借机捆绑搭车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新增收费项目,不得随意增加占用基本草原企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完善基本草原易地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开发交易优质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十二条用于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易地交易的草地,草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本草原后期管护。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违法占用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冻结所在旗县基本草原储备库内相应数量的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指标,不得用于落实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或指标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依据本办法,各盟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基本草原占补平衡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进行修订。
来源:内蒙林草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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