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2018年11月你们向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公司)20%股权,张婷对高安公司2018年至2020年业绩作出承诺,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高安公司分红作出承诺,但未按约定履行相关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成相关承诺,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完成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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