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为防止快递丢失,在店铺外公共走廊安装360度旋转摄像头,拍摄范围覆盖隔壁商户进出房屋的必经通道,这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隐私权纠纷案,裁定准许服装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服装店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须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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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AI生成)
案情简介
梅某某、周某某系某商业用房三楼一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二人平日在该房屋内办公和午休。相邻房屋的承租人经营一家服装店。2023年10月,该服装店在其店铺外公共走廊上方安装监控摄像头。梅某某、周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拍到其进出房屋的必经走廊,侵犯其隐私权,因此诉至法院,后因服装店自行拆除摄像头,梅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2025年1月,服装店在相同位置再次安装摄像头,双方再次成讼。
法官现场勘查发现,该摄像头为球形结构,具备360度旋转、远程操控及存储回放功能,拍摄范围覆盖梅某某、周某某进出房屋的必经区域。
服装店辩称,安装摄像头系出于防止快递包裹丢失的经营需要,且安装位置系商业用房的公共走廊,并非居民住宅和私密空间,不在隐私权保护范畴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走廊虽属公共区域,但系梅某某、周某某进出其房屋的唯一通道,且该楼层商户少、人流量低,属于有限公共空间,二人在该走廊的出入活动具有私密性,其隐私权应受保护。服装店作为普通商户,对该公共走廊无法定安全防范义务,且其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安装位置、加装物理遮挡等方式,将监控范围限定于自身店铺门前区域,以减少对邻人的影响。据此,法院认定服装店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构成对梅某某、周某某隐私权的侵害,判决其拆除摄像头。
一审判决后,服装店不服,向舟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服装店申请撤回上诉,舟山中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并不局限于住宅等传统私密场所,在仅供特定人员使用的楼宇走廊、楼梯间等有限公共空间内,权利人对其活动信息亦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判断某一空间是否落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应综合考虑该空间是否系权利人进出其工作、生活场所的唯一或主要通道,以及人员流动密度、使用专属性等因素。
提醒广大经营者,出于财产保护等目的安装监控设备时,也应当将对他人权益的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存在替代手段的,即有义务采取,以免发生纠纷。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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