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业实务中经常遇到:两座矿山地下分层开采、平面投影互相重叠。行政机关遇到矿业权重叠,是否可以直接一纸文书撤销其中一方已经合法取得、通过招拍挂出让的采矿许可证?
这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标杆案件,确立了信赖保护、比例原则、行政许可违法性继承、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义务四大重要裁判规则,对矿山企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具备极强实务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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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两座矿山,地下分层开采,平面投影重叠
湖南郴州红旗岭矿区,存在两家矿山企业:
1.XXXX公司(红旗岭矿):2006年1月取得采矿权,开采下层锡、钨、砷矿,开采标高370‑760米,采矿权设立在先。
2.XXXX公司(饭垄堆矿):2006年3月通过政府挂牌出让,取得采矿权,开采上层铅锌银矿,开采标高790‑1200米。地下立体空间并不交叉,中间有30米安全隔离层,但平面垂直投影发生重叠。
饭垄堆公司采矿证最初由郴州市国土局颁发,2011年到期后,由湖南省国土厅办理延续换证(即案涉2011年采矿许可证)。两家企业还签署承诺书,承诺不越界、安全生产。
因投影重叠历史遗留问题,当地政府启动矿区资源整合,但长期未能达成整合方案。中信兴光公司向原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饭垄堆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审理历程
1.原国土资源部复议决定:直接撤销饭垄堆公司2011年采矿许可证。理由:①当初市级机关越权发证;②存在矿业权垂直投影重叠,违反规范性文件禁止性规定。
2.一审、二审(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支持国土资源部复议决定,驳回饭垄堆公司的诉讼请求。
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国土资源部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二、最高法五大核心裁判观点(矿业企业必看)
观点1:不是先前许可有瑕疵,后续延续许可就当然违法
饭垄堆2006年初始发证,确实存在市级机关越权颁证的程序瑕疵。但是2011年是由省级国土厅直接办理延续换证,发证主体已经纠正,该程序瑕疵已经被“治愈”,不能拿多年前初始许可的瑕疵,直接否定后续延续许可的效力。
重点裁判规则:
只有在先许可达到重大明显违法、无法补正,才会传导影响后续延续许可;一般程序瑕疵,在延续登记中被有权机关补正之后,不再继承违法后果。企业通过招拍挂、缴纳价款善意取得矿业权,不能让企业承担行政机关当初越权审批的过错责任。
观点2:采矿权“垂直投影重叠≠必须撤销采矿许可证”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绝对禁止垂直投影重叠采矿权。国办发〔2001〕85号、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件表述为“原则上不得重叠”,不等于“一律撤销”。
对于历史原因形成、分层开采、有安全隔离、可以安全生产的投影重叠矿山,处理手段是多元的:
✅方案1:推动企业并购整合,统一采矿权主体
✅方案2:调整矿区范围,裁切掉重叠部分
✅方案3: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落实分层开采管控
✅方案4:确有重大安全隐患,才考虑撤销+补偿
撤销只是众多处理手段之一,不能作为唯一选项直接适用。本案复议决定没有查明重叠面积比例、没有做安全生产专业鉴定,直接全盘撤销整个采矿许可证,事实调查不充分。
观点3:授益行政许可撤销,必须遵守比例原则+信赖利益保护
采矿许可证属于授益性行政许可,企业通过公开挂牌、缴纳采矿权价款善意取得,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
即便行政许可存在瑕疵,行政机关不能“有错必纠就必须一撤了之”。撤销前必须权衡:
1.撤销会给善意企业造成多大经济损失;
2.是否有对企业损害更小的替代处理方案;
3.区分“全部撤销”还是“仅撤销重叠部分”。
本案被撤销的许可证距离到期已经很近,企业已经停产等待整合,全盘撤销反而直接破坏整合基础,违背比例原则。
观点4:行政复议作出撤销类决定,负有充分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书面决定中必须把事实考量、利益权衡、法律适用写清楚。
本案复议决定只笼统引用《行政复议法》28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写明到底适用该项下哪一目,没有论证为什么必须选择“撤销”而不是其他处理方式,没有论证撤销的必要性、紧迫性,属于理由说明不充分,构成法律适用不当。
实务提醒:自然资源部门作出撤销、注销采矿权决定,不能简单写一句“违反某某文件”,必须写明事实、专业判断、利益衡量、为什么选择该处置方式。
观点5:采矿许可证到期≠全部采矿财产权益灭失
采矿许可证到期,只是不能开展开采作业;基于出让合同已经取得的财产性权益仍然存在。
中信兴光公司自身采矿证临近到期,但依然对涉案矿业权争议具备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不能单纯以许可证即将到期剥夺救济资格。
三、实务启示|矿山企业、自然资源机关如何避坑
✅给矿山企业
1.遇到历史遗留垂直投影重叠,不要默认“重叠就一定会被撤销”。区分:是地下实体交叉重叠,还是仅仅平面投影重叠;是否具备分层开采、安全隔离条件。
2.若行政机关拟撤销你的采矿许可证:重点抗辩三点:
○企业系善意取得,信赖利益应当保护;
○撤销是否违反比例原则,有无损害更小替代方案;
○行政决定是否充分说明事实、专业鉴定、裁量理由。
3.初始发证存在行政机关越权瑕疵,后续已经由有权机关完成延续换证,可主张瑕疵已经被补正治愈。
4.采矿许可证到期,不等于你的民事财产权益全部消失,依然有权参与争议、申请救济。
✅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处理历史形成的投影重叠矿业权,优先推动整合、调整矿区范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撤销采矿权是最后手段,不是第一选项。
2.作出撤销、注销授益性行政许可,要做事实调查、必要的安全技术鉴定,书面决定完整阐述裁量理由,不能笼统引用法条。
3.初始许可存在程序瑕疵,在后续延续登记中应当主动纠错补正;不能简单沿用多年前违法发证的结论直接撤销后续许可。
四、案件后续
最高法判决没有直接处理矿业权重叠实体问题,而是责令原国土资源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也就是说,后续主管部门可以在充分查清事实、开展专业技术评估、充分说理之后,如果确实存在不可调和安全风险,依然可以依法作出撤销,但必须走完完整事实查明与裁量说理流程。
本案是国内矿业行政诉讼领域里程碑式再审判决,几乎所有涉及矿业权重叠、撤销采矿许可的案件,代理律师与法官都会引用本判例的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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