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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来的《民事上诉状》,就(2025)粤01 民初1422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5)粤 01 民初 1422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告(康美药业)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2025)粤 01 民初 14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14,069.21 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 01 民初 44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驳回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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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0)粤01 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 52,037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 万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1月 13 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92)。
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正中珠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 34,089.29 万元。公司于2023 年10月 12 日收到(2023)粤 0104 民诉前调 2938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2024 年 6 月 25 日,该案件组织第一次开庭。广州中院出具裁定,鉴于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且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加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申请,因此决定由广州中院负责审理此案。该案件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开庭审理。
2026 年 7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23),广州中院作出(2025)粤 01 民初14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中珠江在 14,069.21 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01 民初44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正中珠江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5)粤 01 民初 1422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告(康美药业)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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