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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鉴定,这笔钱绕不开
工程款纠纷在法院,最常见也最牵动人心的一步,往往是司法鉴定:工程造了多少、质量合不合格、修复要花多少钱——这些专门性问题,靠法官自己算不清、断不明,就要交给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专业认定,法院再以鉴定意见为基础作出裁判。
鉴定一旦启动,一连串现实问题随之而来:鉴定什么时候做、费用由谁先行垫付、垫出去的钱最终能不能拿回来、对方不配合怎么办、鉴定结果对己方不利能不能推翻。这些问题,直接决定这场官司要花多少钱、耗多长时间,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最后的结果。本文把司法鉴定(以造价鉴定为常见情形)从头到尾梳理一遍,重点说清楚最容易让人误解的一个问题——鉴定费,最终到底由谁承担。
01 法院什么时候会启动鉴定
先说启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存在争议、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即提示主张权利的一方: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鉴定,相关事实将无法查清,后果要自行承担。
这里有两个要点需要特别注意。
其一,不申请鉴定,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法院释明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或者申请了却不交纳鉴定费、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争议的金额无法查清,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结果往往对己方不利。
其二,只对争议部分进行鉴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只有争议范围实在无法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均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时,才进行全案鉴定。把争议范围尽量划小,既节省时间,也控制鉴定成本——一上来就申请全面鉴定,并非明智选择。
02 鉴定费由谁先行垫付
鉴定费是启动鉴定的前提,总得有人先出这笔钱。
先说清楚这笔钱交给谁:鉴定费由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收取,是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所收取的费用——不交给法院,也不交给律师,法院只负责组织委托,不代收、不代转。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所以垫付规则很清晰:谁申请鉴定,谁先行垫付。需要借助鉴定查明事实的一方,先把鉴定费交齐,鉴定机构才会启动工作。
03 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重点)
这是当事人最关心、也最容易误解的问题。先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官司打赢了,鉴定费自然由对方出"——这句话并不必然成立
严格来说,鉴定费不是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列举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出庭发生的费用等;支付给鉴定机构的鉴定费,并不在其中。因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则,不能简单套用到鉴定费上。
那么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司法实践中做法并不完全统一,大致可以归为两种。
一种做法,按"谁主张、谁负担"处理,由申请方自行承担。有法院在判后答疑中明确表达过这一观点: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不适用"败诉方负担"的逻辑。
另一种做法(实践中更为普遍),参照败诉方负担规则处理。多数法院的实际做法是:把鉴定费作为诉讼成本,在判决中根据胜诉败诉的比例、各方当事人的过错、鉴定意见被采信的程度综合确定负担比例。诉请获得全额支持的,鉴定费由对方承担;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
几个真实案例可以直观地说明这个问题。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康养项目造价鉴定。,鉴定系因发包人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引发——法院认定发包人负主要责任,判令其承担70%的鉴定费,承包人因结算配合不足承担30%。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超过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既不回复、也不实质审核,拖延至诉讼阶段不得不启动鉴定——10万元鉴定费,判由发包人全部承担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分包合同纠纷。承包人申请鉴定后,其工程款诉请获得全额支持——60500元鉴定费,判由对方全部承担。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诉请部分支持、部分驳回——鉴定费按各50%分担。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按鉴定意见被采信的比例分摊——鉴定费55360元,被告承担70%(38752元),申请方自行承担30%。
综合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规律:鉴定费最终如何分摊,主要看三个方面——胜诉败诉的比例、导致鉴定发生的过错归属、鉴定意见被采信的程度。胜诉方大概率能拿回部分甚至全部鉴定费,但并非自动发生,需要在起诉时把"鉴定费由对方承担"明确写入诉讼请求,由法院在判决中一并确定。
04 对方不配合鉴定怎么办
鉴定程序不会因为对方拖延而停滞。
申请鉴定并预交费用后,对方拒不提供材料、拒不配合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对方承担:法院可以采信己方的主张,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现有材料出具鉴定意见。拖延和阻挠,最终损害的是拖延者自己。
需要提醒的是,反过来也一样:作为申请方,材料该交就交、程序该配合就配合,切勿因一时疏忽承担不利后果。
05 鉴定结果对己方不利,能推翻吗
可以争取,但要讲究方法,不是一句"不认可"就能重新来过。
第一,质证是基本环节。鉴定意见须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尤其要留意一点:鉴定人如果将双方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依据的,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审查鉴定意见最重要的切入点。
第二,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当庭就计算依据、取费标准、遗漏项目等问题进行质询。
第三,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正当理由。例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仅以"不认可结论"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06 一审没有申请鉴定,二审还能补吗
可以,但门槛较高。
一审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申请鉴定,或者申请后不预交费用、拒不提供材料,到二审阶段才提出鉴定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但需要具备正当理由,且拖到二审,时间和费用成本都会成倍增加。
因此,能够在一审解决的鉴定问题,应在该阶段及时完成,这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造价鉴定并非不可捉摸,而是一套有章可循的程序:谁申请、谁垫付,最终按胜败比例、过错归属和采信程度分摊;对方的拖延阻挠拖不垮程序,结果不利时也有质证、出庭、重新鉴定等救济途径。
把这套规则了然于心,打官司时便多一分从容——钱怎么垫、怎么要回,都有章法可循。
郭婷婷 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重庆两江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注建工领域十余年
服务分包方、劳务方、建材方及总包单位
以上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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