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一句“试用期没过,不算正式员工,不用给通知期钱”——这话,以后在新加坡不好使了。2026年8月24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一纸判决,给所有拿工作准证、正处在试用期的打工人,发了一张实打实的护身符。
2026年8月24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就一起涉及试用期员工权益的劳资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认定雇佣合同中的通知期条款在试用期内同样有效,雇主不得以“未转正”为由拒绝支付代通知金。
案件当事人魏某于2023年4月受聘于南洋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月薪3000新元,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23年7月7日,即试用期结束前两日,公司通知其试用期未获通过,聘用关系于7月9日终止,并额外支付7天薪水作为补偿。魏某认为,合同中“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条款应当适用,遂向雇佣索偿仲裁庭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仲裁庭支持其诉求后,公司不服,上诉至高等法院。
高庭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该合同中同时包含年假按工龄递增、年度调薪等条款,若将试用期理解为合同仅适用于三个月,则上述条款在实际履行中缺乏意义。因此,试用期应被视为“前三个月按不同条件进行评估”的阶段,而非将合同整体有效期压缩为90天。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结束即自动终止”,雇主不能单方面推定该内容成立。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向魏明阳支付2857.14新元的代通知金,以及30新元杂费和上诉成本。
![]()
该判决的核心意义在于,员工是否通过试用期,与能否依据合同获得通知期补偿,属于两个独立的问题。
雇佣合同中的通知期条款在试用期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获得赔偿取决于合同本身对通知期的具体约定,而非雇主对员工身份的定义。对于持有EP或SPass的工作准证持有者而言,若在试用期内被终止聘用,仍有权依据合同主张代通知金,该项收入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员工在签署雇佣合同时,应仔细阅读“Termination / Notice”条款,确认试用期内的通知期具体天数,若条款表述不明确,应要求雇主以邮件形式作出书面澄清。若在试用期内收到不转正通知,不宜立即签署接受“善意补偿”的文件,应先核实合同约定的通知期金额,再决定是否接受。若雇主拒绝支付且争议金额不超过6000新元,员工无需聘请律师,可直接向雇佣纠纷仲裁庭或劳资关系仲裁庭申请调解或索赔,并可引用本案判决作为参考依据。
关于新加坡求职,你有哪些想了解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如果正在寻找新加坡的工作机会,或是有招聘需求需要对接合适的候选人,我们提供岗位匹配、简历优化、面试辅导、工作准证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可添加客服微信ID:xjpyaa
HQ丨编辑
CH丨编审
新加坡法庭丨来源
pixabay丨图源
免责声明:
1.凡本公众号注明文章类型为“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属于看南洋和新加坡眼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新加坡眼”。
2.凡本公众号注明文章类型为“转载”、“编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或编译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有价值资讯,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上新加坡眼官网看新闻更爽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