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湖南衡阳发生一起引发广泛讨论的事件:
一位老人因身体不适进入一家棋牌店休息,随后晕倒,店主及时施救并拨打120,但老人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老人家属向店主索赔10万元,称其“在店内出事且有帮扶行为”,应承担责任。
在辖区派出所两次调解后,店主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最终向家属支付了1.9万元作为一次性补偿。调解协议明确注明该款项为“人道主义补偿款”,并非赔偿,且家属承诺不再就此事件提出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司法部门经调查确认,店主在事件中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其救助行为属于善意帮扶,符合《民法典》中“好人条款”的保护范围。支付1.9万元是双方协商妥协的结果,旨在尽快化解纠纷,避免长期诉讼对店主家庭造成进一步影响。
事件曝光后,社会舆论普遍同情店主遭遇,认为“好心救人反被索赔”会寒了善心。随后,当地企业代表向店主家庭捐赠2万元慰问金,以实际行动支持善举。店主一家表示,尽管经历波折,未来仍愿意在他人需要时伸出援手。
法务之家编者:很多法律人纷纷质疑调解结果,多数法律人认为赔付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无法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反而会产生道德滑坡。也有法律人认为老人家属构成寻衅滋事,也有说构成敲诈勒索。
为此,本文特转载《“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 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界定》的文章供大家学习参阅。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界定
作者:张晨 张定一 张胜利
作者单位: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张晨系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河南省郑州中铝龙宇矿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铝龙宇”)在位于郑州下辖的新密市平陌镇界河村采矿时,与界河村民刘丰签订住房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由中铝龙宇一次性补偿刘丰21.13万元,刘丰无条件拆除老宅房屋。2018年8月,中铝龙宇股东司某收购了中铝龙宇51%的股份。2021年4月,司某又收购界河村陈某持有的中铝龙宇34%的股份。司某作为实际控股人入驻公司参与生产经营,并更改公司名称为郑州龙宇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龙宇公司”)。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刘丰、陈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刘丰实施堵路行为、陈某利用界河村村支书身份对龙宇公司负责人牛某言语施压为手段,要求龙宇矿业公司再次赔偿刘丰房屋拆迁款。2022年7月11日,龙宇公司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无奈之下与刘丰签订房屋赔偿协议,当天转账支付刘丰30万元。2023年1月11日,龙宇公司又现金支付刘丰15万元。2024年3月12日,刘丰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刘丰的行为如何定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丰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有三:一是刘丰出于取财动机采取堵路手段阻碍龙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其二,刘丰多次使用渣土车阻止矿产外运的胁迫手段,达到让龙宇公司负责人牛某产生恐惧心理,迫使牛某交付财物。其三,正是基于这种恐惧心理,牛某被迫拿出45万元钱破财免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丰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也有三:一是刘丰拦截车辆的目的并非直接向龙宇公司负责人牛某索要财物,而是借事生非以逼迫牛某,其犯罪目的具有相当随意性。其二,本案中刘丰与牛某并不存在债务纠纷,而刘丰却以要求龙宇公司对其老宅二次补偿为由拦截公司的车辆,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逞强耍横”心态。其三,本案发生于一般公共交往场合,其行为危害性更多体现在对社会公共交往秩序和社会治安环境的破坏方面,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评析意见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不属于相互包容的关系,而只是存在部分交叉。对于行为人在本案中“强拿硬要”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还是寻衅滋事罪,要准确界定本案性质,就必须厘清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根本区别。就本案而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刘丰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理由如下:
首先,行为场合上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只能发生于“一般公共交往场合”,不包括发生于特殊关系场合的“强拿硬要”,也就是不包括特殊关系主体之间或基于特殊社会关系、事项引发的强行索取财物、财产行为。而敲诈勒索罪可能发生于任何场合,包括公共交往场合,也包括私密场合。实践中,敲诈勒索犯罪很多都发生于存在特殊社会关系人群之间。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特殊,相互了解,掌握对方心理之顾及和恐惧事项,才能采取相对应的危害近亲属等亲密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以揭发隐私、告发违法犯罪活动、生活作风等问题,损毁名誉、破坏对方珍爱的财物等方式实施高强度的心理威慑。例如,下属以揭露上级领导不良生活作风或贪腐行径索要财物,生意合作伙伴以揭露对方偷税漏税或泄露商业机密、商业计划相要挟索要财物等,都属于发生于特殊关系场合的索取财物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明显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本案中,龙宇公司已经与刘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刘丰获得了补偿款。刘丰为索要老宅二次补偿款而堵路阻碍龙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从一般公众角度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主观方面具有逞强耍横、借故生事的动机。此外,刘丰主观上虽有取财之故意,使被害方公司被迫交付45万元钱,此后并未进一步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而是借助陈某利用村支书的身份对龙宇矿业公司负责人牛某进行言语施压,更多是来发泄不满情绪,要“教训”被害方,凸显了其逞强耍横的动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
其次,心理强制内容和强度上的差异。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轻暴力和以轻微暴力相威胁,暴力和心理强制程度较低,被害人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和退缓空间,压制之“紧迫性”不太强烈。而敲诈勒索罪对被害人的心理威慑、强制内容可以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其他事项或行为相要挟。如以揭露他人隐私、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损毁被害人或产品声誉、破坏被害人经营项目等事由相威胁。而且威胁一般都较为强烈,已达到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足以压制被害人意志的程度。被害人一般已经没有太多意志选择空间。当然,两种犯罪都有可能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但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威胁现实危害程度并不强烈,不会给被害人有重伤、死亡等现实威胁。而敲诈勒索威胁要实施的暴力内容都比较严重,对被害人具有现实危险性。本案中,刘丰将渣土车停在道路上拦截车辆,身为村支书的陈某直接对龙宇公司负责人牛某进行言语施压,客观上会对被害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或者阻碍,这种行为尚不足以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产,其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和退缓空间,压制之“紧迫性”并不强烈,牛某完全可以通过报警、挪车等方式解决问题,龙宇公司是忌惮陈某、考虑到刘丰堵路的不利影响,在顾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权衡利弊之后作出的让步。可见刘丰的胁迫行为强制程度较低,尚未达到使被害方、龙宇公司负责人牛某屈服的程度,其胁迫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是通过“强拿硬要”实现“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目的。
最后,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本案行为人主要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营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本案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有车辆和行人往来,属于公共场合。刘丰将渣土车停在路上,行为范围和影响较大,不仅使龙宇公司的运土车辆无法通行,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而且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对往来行人和车主造成困扰和不便。因此,刘丰的行为主要体现的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其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尽管“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违背受害人意志、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作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寻衅滋事罪和作为侵犯财产罪的敲诈勒索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综合本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表现及侵犯的法益,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刘丰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办理此案的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刘丰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丰有期徒刑二年,并退赔被害单位龙宇公司损失人民币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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