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突破传统环境执法单一罚款模式,系统性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多元惩戒”机制,为从严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处罚类型多个叠加。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针对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叠加高额罚款,同步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实施行业从业禁入。相较于以往仅依靠罚款惩戒的模式,法典统筹适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治、限制生产、吊销排污许可、取消从业资质、行业禁入、行政拘留等多种惩戒手段,财产罚与资格罚同步落地,增加环境违法成本。
法律责任多维并行。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需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重法律责任,行政、刑事追责并不免除主体的民事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三类法律责任相互独立、并行追究,不存在“一罚了之”的免责情形。法典确立连带责任规则(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海洋废弃物倾倒单位等相关主体,均需对污染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多项责任款项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优先支付。
惩戒手段多样丰富。生态环境法典将法律手段深度融合于各种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建立统一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第五十四条),对资源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第一百三十条),将违法行为和失信记录与信贷、价格、税收、金融、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挂钩实施联合限制,实现“一处环境违法,处处联合受限”。
监管部门多方联动。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针对境外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非法入境、海域违法倾倒废弃物等跨领域违法行为,清晰划分海关、生态环境、海警等部门执法权责,形成“各负其责、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部门联合监管惩戒机制。
经营主体多头追责。第一千零九十六条固化“双罚制”,针对环评文件基础资料不实等重大质量问题,除对涉事单位处以罚款外,同步追责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经办人员,实现全链条追责。
持续违法多次计罚。第一千零六十条优化完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企业逾期未完成整改仍持续违法排污的,按照原处罚金额逐日累加计罚,破除“以小额罚款换取长期排污”的侥幸心理。
时效节点多层衔接。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且产生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为五年;其它环境违法行为追责时效为二年,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法行为呈连续、持续状态的,追责时效自行为终止当日起计算。生态环境民事诉讼五年特殊诉讼时效,时效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损害及责任主体之日起算。长效追责机制有效破解隐蔽性污染“时过境迁、难以追责”的执法堵点。
修复补偿多环延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生态修复强制性义务,造成污染、生态损毁的主体,必须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的法定责任;无法原地治理修复的,需落实替代性生态修复措施。拒不主动开展修复的,执法部门可组织第三方代为实施修复工程,全部工程成本由违法主体全额承担。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惩戒手段刚性越强,越需严守执法尺度。
首先,恪守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仅约束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不限制不同类型处罚叠加适用。对主观恶意、屡查屡犯、造成重大生态损害的依法组合多重惩戒;对首次轻微违法、危害较小且主动整改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杜绝小过重罚。
其次,细化执法裁量基准,清晰界定不同违法情节下各类惩戒措施的适用情形,明确单位与个人责任划分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再次,健全跨部门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道,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针对资格类惩戒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落地联合约束。
最后,执法普法同步推进,推行说理式执法,指导企业从被动接受处罚转向主动合规,实现监管重心从末端惩戒向事前防控前移。
生态环境法典多元惩戒制度,既是震慑环境违法的“紧箍咒”,也是规范执法的“刻度尺”。唯有精准拿捏惩戒尺度,规范叠加运用各类手段,才能充分释放法典制度效能,以严密生态法治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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